5月31日下午4点50分左右,泰安唐訾路某商户楼内,发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调查,火灾系施工人员肖某某用气焊切割楼内电梯时,引燃电梯周围油泥及电梯内侧表皮物质所致。6月4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泰山区消防大队了解到,施工人员肖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事故发生后,泰山区消防大队立即开展该起火灾事故的调查,通过现场开展勘验、询问火灾事故现场当事人等工作,查明起火原因系施工人员肖某某在用气焊切割楼内电梯时,铁渣掉落到电梯内部及周边,引燃电梯周围油泥及电梯内侧表皮物质,进而引发了火灾。

  经泰山区消防大队调查,肖某某没有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气焊操作证,也没有特种行业操作证。在该火灾事故中,肖某某属于无证违章操作,是该起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泰山区消防大队联合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上高派出所,最终对肖某某依法予以拘留10日的处罚。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伟 通讯员 孔维娜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伟 通讯员 孔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