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齐鲁晚报泰安融媒发表文章《探针丨每次过收费站都交费,咋能欠900多元?泰安车主被列入高速公路“灰名单”,却觉得很冤…》,报道了泰安市民赵先生因为七座车与八座车上高速公路时的缴费标准不同问题而被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列入“灰名单”的事情。

  5日,事情有了新进展,当事人赵先生来到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泰安公司与公司有关负责人沟通协商,齐鲁晚报泰安融媒探针记者全程参与协调过程并作了记录。

争论焦点1 赵先生通行高速“少交费”存在责任吗?争论焦点1 赵先生通行高速“少交费”存在责任吗?

  赵先生:按照收费员要求交费不应该承担责任

  赵先生认为,他在2017年至2019年通行高速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主动少交费用的情况,仅仅是服从收费人员的安排而已。“过收费站时,有时候收费员会问我的车是几座的并看行驶证,这时候我都是主动配合,但大多数时候他们不与我交流,而是直接告诉我要交多少钱,我自然就按照他们的要求交喽。如果收费站跟我要10元我只交5元,那他们也不会放行啊。”赵先生说。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收费员存在失误,但赵先生应该主动告诉收费员自己少交了。

  对赵先生的说法,齐鲁交通发展集团工作人员的回复是:“赵先生应该主动跟收费员说明自己的车辆情况,如果因为工作人员的失误致使少交了通行费,赵先生应该主动纠正收费员的错误并补上相关费用。”

  “收费员工作时需要面对很多车辆,因此存在失误是难免的。有时候不看行驶证也是因为有些车主态度恶劣,收费员心理压力大。所以为了弥补收费员工作的失误,我们的后台稽查系统会自动分辨哪些车辆之前存在少交行为,然后事后让车主补上。”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泰安公司收费部负责人说。

  律师:赵先生不应该承担责任

  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陈帅律师认为:收费员收取过路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代表的是齐鲁交通集团,也就是说赵先生已经按照齐鲁交通集团通行时计算的数额足额支付了过路费,所以赵先生不应当承担责任。

  争论焦点2 赵先生是否要“补差价”

  赵先生:我没有少交费,也不应补差价。

  “如果我去市场买东西,商贩以低价卖给了我商品,然后我天天买,突然有天商贩跟我说之前卖少了,你把少的钱补回来吧,我肯定不能同意啊。你能说我之前是少交钱了吗?”赵先生说。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高速收费不是市场买东西,收费定价合理合法。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泰安公司运行调度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高速收费标准是经多部门审议之后决定的,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按照规定,1类客车按照1类客车的价格交钱,2类客车则按照2类客车的价格交钱。赵先生的车是2类客车,那就应该按照2类客车的标准,补上之前少交的费用。

  律师:不应让顾客承担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高速公路收费属于即时结清的合同,公路管理方是服务者,赵先生是消费者。在双方合同结清的情况下,因收费员原因产生的损失不应该转嫁给顾客。

  争论焦点3 高速公路管理方事后才要求“补差价”是否正当?

  赵先生:我坚决不付这个钱!

  赵先生认为,当时的事当时算,事后追讨没有道理,既然已经按照公路管理方的要求交过钱了,那后面就不应该再被要钱。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代国家收费,应该追讨。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泰安公司收费部负责人表示,集团是代国家收钱,高速通行费是强制收费,对于少交的钱应该要回来。随后,该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收费车型偏低客车进行稽查的通知文件(应齐鲁交通集团要求改文件未展示)。

  “交通稽查系统是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的系统,系统识别到赵先生的车辆有少交行为,我们了解之后就在要求赵先生补交上通行费,然后又有省厅的文件要求稽查,所以我们的行为是正当的。”收费部负责人说。

  律师: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不是执法单位,不应要求消费者补交通行费。

  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只是国企,不能代表国家收费,也没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不应牵扯到国家执法层面的业务。

  不是争论的焦点:赵先生以后还能上高速吗?

  赵先生:我平时常走莱泰高速范镇到莱芜段,现在我在范镇入口根本上不了高速,这极大影响了我的工作生活。

  齐鲁交通发展集团:赵先生的车现在上高速就会被入口的摄像头识别出来,无法从机器领卡。想要上高速也可以,只要到人工窗口放行就可以。

  交通集团一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赵先生属于少交。本着人性化服务和管理的原则,集团未对赵先生车辆实行拒绝通行措施,希望赵先生能补交上少交的部分。

  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陈帅律师认为:该条内容体现的是,车辆驾驶员在离开高速时,故意少交过路费,则公路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但赵先生在每次离开高速时,都按照公路管理者要求支付的数额足额支付了过路费 ,因此齐鲁交通集团显然误解了该条规定意思,赵先生的这种情形不符合该条规定,齐鲁交通集团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很遗憾,这次的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很遗憾,这次的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赵先生表示,虽然交通集团要求补交的金额并不大,但他却不想妥协,如果不补交通行费会对他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更大影响,他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谢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