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办法规定,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办法指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强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告诉闪电新闻记者,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原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40号)同时废止。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