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2岁男子强奸七旬老妪遭拒杀人被判死缓,检方抗诉量刑畸轻

受害人李花。 受访者供图受害人李花。 受访者供图

  在观看了老年女性淫秽视频后,四川广元市剑阁县城北镇闻溪村22岁男子王某竟试图强奸74岁的村民李花(化名)。遭到李花斥责后,王某担心事情败露,用斧背将李花砸死。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8)川08刑初19号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显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载明,上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王某的量刑畸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2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相关权威渠道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观看淫秽视频后欲强奸老妇

  李花的儿子何先生说,母亲住在广元市昭化区黄龙乡,殁年74岁。由于父亲去世得早,母亲独自一人将四个子女抚养长大。

  何先生称,去年4月,乡上要建卫生院,王某的父亲承包到该工程后,王某便跟着父亲一路来到了黄龙乡。因为家里离在建的卫生院比较近,李花与王某相识。王某偶尔到李花家卧室看电视、闲聊。当年7月,王某等人搬到卫生院一楼临时居住。

  一审判决书印证了何先生的上述说法。判决书显示,王某在手机上观看老年女性淫秽视频后,萌生了与老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想法。2017年9月5日晚,王某在黄龙乡卫生院临时住所从手机上再次观看老年女性淫移视频后,萌发了想与李花发生性关系的欲望。

  一审判决书披露,王某到李花家后,径直前往卧室,先用言语挑逗李花,被李花斥责。王某转身想抓住身后的李花问是否愿与他发生性关系,致使李花撞跌倒地头部受伤出血。李花从地上站起后表示要告发王某,王某企图打昏李花后再实施强奸,便将李花推倒在床上,用木凳连续击打李花头部数下。

  李花大声呼救,王某担心被人发现,遂抓住李花双腿将其拖到地上,经堂屋拖至杂物间。因李花还在继续呼救,王某担心罪行败露,遂产生杀害李花的想法。王某开灯后,拿起地上的斧头,用斧背用力击打李花头部,致李花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花系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警方带王某指认作案现场。警方带王某指认作案现场。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作案后,王某返回临时住所,并将手上血迹进行清洗。次日,王某回到剑阁县城北镇剑公村家中,又对作案时所穿的衣展、裤子、鞋子进行清洗。

  案发后的9月8日,王某为洗清嫌疑主动到公安机关陈述在案发前曾到被害人家中去过,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提供的鞋底照片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讯问,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次日,王某被广元警方刑事拘留。

  死者家属:用斧背作案不能说明其“节制”

  一审判决书载明,综上所述,王某意图强行与老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卑劣,遭到被害人拒绝后又杀害被害人,其罪行极其严重,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某不是蓄谋杀人,其作案过程中使用斧背这一细节表现出主观上有一定程度的节制,虽然其不是自首,但在现场无其它证据指向明确的作案人时,主动提供作案时所穿鞋子照片加快了案件的侦破,结合其有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等量刑情节,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遭到死者家属反对。

  何先生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应当数罪并罚;此外,法院认定王某不是“蓄意杀人”和“节制”的说法,让家属完全不能接受。

  何先生称,“王某使用木凳和斧子对母亲的头部进行重力、多次击打,蓄意杀人目的已再明显不过。不管是斧刃还是斧背,都极容易致一个老年人死亡。而且斧背是斧头最重、打击面积最大的区域,类似于使用锤子。”

  7月6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广检公抗答〔2018〕2号抗诉请求答复书。该答复书显示:“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抗诉。”

  同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广检公诉刑抗〔2018〕4号刑事抗诉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载明,前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王某的量刑畸轻,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2月25日,澎湃新闻从相关权威渠道获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