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身着“天津”标识警服的“警察”驾驶一辆有警用标识的电动汽车,频繁在宁津县刘营伍乡街道上活动。经查,该电动车车主王某并非警察,而是一名憧憬警察职业的保安人员。
2018年12月以来,宁津县刘营伍乡多名群众向派出所民警反映辖区内有一辆警用电动汽车,可宁津县公安局并没有派发过警用电动汽车,接群众反映后,民警加强了巡逻。12月20日,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了该电动汽车并对车主进行了询问。
民警发现,该电动汽车车头部位有“天津”字样,车侧面及尾部都有警徽等警用标识,与民警所驾驶警车高度相似。电动汽车内有配戴有警衔、警号、警徽的警用服装三件。车主自称姓王,系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然而该王某在与民警沟通过程中眼神闪躲、神态紧张。在民警的反复询问下,该王某承认自己并非真正的警察,之前在天津一直从事保安工作,对警察职业十分憧憬。随后,民警在王某位于刘营伍乡的住所中还找到了警棍、警裤、警帽、警察证等警用物品。
原来,该王某现年42岁,是天津人,之前多年一直在天津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几年前王某与妻子离婚,今年年初因与同事产生纠纷离职。离婚又离职,感觉在天津“混”不下去的王某通过网络偶然得知刘营伍乡有一处住宅在售。随即,王某将自己天津的住房卖掉并购置了刘营伍乡的这处住宅。
2018年9月,王某独自一人来到宁津县刘营伍乡生活,一直憧憬警察职业的王某花费4万元定做了一辆电动汽车,在电动汽车上贴上与警车高度相似的警用标识,随后还在天津某市场购置了警用服装,还自制了人民警察证。
经走访,民警未发现王某冒充“警察”在附近有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2018年12月21日,宁津县公安局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没收其非法持有的警服、警灯、警帽、警察证、警械及警用标志灯物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