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刘强涉嫌受贿、贪污、职务侵占案开庭审理

  9月26日,由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刘强涉嫌受贿、贪污、职务侵占案,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济宁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斌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刘强刘强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强2001年5月至2016年2月,在担任山东省新华书店、山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相关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92.61万余元;1998年至2007年,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德州市新华书店总经理、德州新华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91.01万余元;2008年7月,被告人刘强利用担任德州市新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法人期权股和虚分存量股分红共计95.42万余元。

  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被告人刘强作了最后陈述。济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约监督员、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旁听了庭审。

  此案将择期作出判决。

  山东省商务厅原厅长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被判14年

  8月16日至17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9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吕在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吕在模吕在模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在模利用担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晋升、承揽项目、土地开发、协调贷款、招商引资、安排亲属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8.600931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在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吕在模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被判10年半

  9月25日上午,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聊城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孙兰雨受贿、贪污案,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兰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扣押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贪污所得赃款21.264万元,返还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扣押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受贿所得赃款391.35616万元和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孙兰雨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孙兰雨孙兰雨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中共高唐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委书记、聊城市对口支援片口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挥部总指挥、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徐某某、特定关系人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8.14016万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兰雨利用担任聊城市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76.26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兰雨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兰雨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兰雨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全部退回或追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应返还聊城市发改委或者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孙兰雨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山东政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