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是怎样的法律概念?
处罚被告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也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被告代理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载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其中第112项即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山东省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69条第2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原告代理人称,首先,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或是汽车租赁经营,而从本案之前的程序来看,被告一直将原告作为出租汽车客运违法行为处罚,被告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人认为,陈超利用叫车软件为不认识的乘客提供所谓的专车服务,其实质上提供的就是《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定义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按照《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原告使用的车辆显然不具备合法客运营运资格。被告适用上述法律进行处罚显然是正确的。原告代理人反问,“不认识的乘客、专车、叫车软件是怎样的法律概念,被告能不能给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审判员允许下,被告没有就上述概念做出解释。
原告律师李文谦:不界定“专车”就没处罚依据
庭审结束后,原告代理人、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谦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外接受了媒体采访。
法庭上,李文谦曾要求被告对“专车”和“叫车软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未获回答。对此,李文谦表示,“因为被告在答辩中反复提到原告开的是专车,用的是叫车软件,所以我认为这是十分关键的概念,涉及到法律适用,被告应该给出一个界定,不然为什么处罚呢?”
在被问及专车会不会跟出租车抢饭碗时,李文谦表示,专车之所以受追捧,是因为目前济南市的8000多辆出租车不能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为什么高峰期打不到车?有的出租车司机可能觉得受到了冲击,“我认为这只是暂时的,比如在有些地方,专车的兴起已经开始推动份子钱下调。如果最终能推动出租车行业改革,这对出租车司机来讲也是一件好事。”
客管中心一把手未应诉
原告方出庭的为原告本人和代理律师,被告方出庭应诉的为济南市客管中心违章处理科副科长翟磊,现任济南市客管中心主任崔冰却未出庭应诉。
那么济南市客管中心主任是否有法定义务出庭呢?齐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瑞福说,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做硬性要求,在很长一段时间,“民告官”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只见民不见官”的情况。不过,新修改的、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陈瑞福进一步解释说,实际上,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国内很多地方就已经通过条例等形式,要求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行政诉讼中,一把手出庭应诉。即便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施行,济南市客管中心一把手没有出庭,而是委托另一位工作人员出庭,也不直接违反《行政诉讼法》。“但是,这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和观念,如无特殊情况,一把手应当回应公众的关切。”
滴滴公司回应: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的裁决
滴滴公司对专车案件的庭审也表示了关注。据悉,在陈超被客管中心查处后,滴滴公司联系过陈超本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协调解决扣车一事。对于4月15日开庭审理的专车第一案,滴滴公司也派出了工作人员进行旁听。
“希望法律能给予公正合理的裁决。”滴滴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称。
滴滴公司认为,专车第一案由专车而起,案情简单却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案件已经超越一般意义上的司法诉讼,而变为创新事物的法律监管、执法者应坚守执法边界、旧法无法适应新情况等多重复杂问题的探讨。“我们认为,专车作为一种进步的创新事物,极大改善了百姓出行,推动了中国城市交通的转型升级,终将让民众、行业、政府等各方受益。”滴滴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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