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西安3月15日专电(记者 陈晨) 日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航天法庭审结了一起过量饮酒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14名同桌共同饮酒者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经济损失。
2014年3月18日晚,曹某与妻子朱某参加被告王某为其子婚礼提前举行的宴请,席间曹某与其同桌工友共饮酒11瓶。当夜宴请结束后,曹某走出餐馆因醉酒倒地无法行走被送回住所。次日清晨,朱某发现曹某仍意识不清后拨打120,但医护人员到达时,曹某已经死亡。4月23日,朱某将与曹某共同饮酒的14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曹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54.6万元。
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死者曹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其本人对其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各被告对死者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判定,被告王某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5000元,最后离席的8人各承担2500元,其他5人各承担赔偿责任500元或1500元,驳回原告要超过补偿数额部分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