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0月1日起,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告别养老“双轨制”。

  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进行了解读。

  其中,改革后的养老金待遇,是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

  “国家确定,要立足于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为此,在研究制定政策时,我省坚持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的原则。”韩金峰说。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这部分主要体现的是“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总的来说,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将与工作人员在职时的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紧密联系。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未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是此次改革的难点。对此,《意见》规定,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保持‘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障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韩金峰说。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怎么算? 符合规定的 津贴补贴均纳入

  《意见》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

  会不会“吃”企业养老金? 单独建账 分别使用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负担系数、替代率水平相对较高,基金支出压力较大,改革后会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情况呢?

  对此,《意见》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意见》还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