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份,韩国政府通过招标进口兰陵县产的大蒜2200吨。从山东出口的这批大蒜先在国内经过了韩国方面的检测,检测合格后装船、铅封。抵达釜山港口后,韩国国立农产物品质管理院(农管院)等进行了第二次检测,结果却显示不合格,2200吨大蒜遭韩方退回。(详见本报2015年2月3日报道)

  检测结果为何前后不一

  针对退运山东大蒜一事,作为韩国准政府机关、此次退运大蒜的韩国直接进口机关,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以下简称aT)日前专门致电山东省商务厅,表示此次退运并非针对兰陵蒜农,此前亦有多起美国、加拿大、印度等国的农产品因检测不合格而遭退运的案例。

  一前一后检测结果不一,让蒜农们难以接受。涉事蒜农之一王连全告诉记者,他们获悉此事后,另找了韩国的一家机构复检,结果为合格,但农管院并不认可。

  针对供货方的质疑,aT青岛代表处负责人朴香表示,发货前与到岸后的质检方法都是一致的,检测结果不一原因可能是“由于随机抽样检查,新鲜农产品特性上品质不均一导致的差异”。

  据其了解,韩国农管院出具不合格结果之后,供货商表示要求复检,农管院随即进行了第二次检验,结果还是判定为不合格,这才会要求退运。

  此外,aT提供的资料显示,在采购这批大蒜时,韩国方面“考虑到2014年中国产大蒜作况不佳”,还特地将斑缺点混合率的标准降低了。即此前采购时对“重缺点”的要求是2%以下,这次采购标准降至5%以下,但这批大蒜仍没有通过检测。

  对于aT进口的农产品要由农管院检查的理由,朴香也予以说明,根据韩国相关规定,政府在韩国采购或出口以及进口农产品时,均要按照“农水产物品质管理法”接受农管院的检查。

  大蒜退运是否针对中国

  朴香强调,韩方并非退运了所有从中国进口的大蒜。此次韩方共签订了3000吨中国大蒜的采购合同,其中800吨通过了检验,韩方已经收货;剩余的2200吨因为被农管院查出结果超出采购规格(斑缺点)而退货。

  在回应材料中提到,aT一直通过国营贸易从海外进口农产品,近5年来,因韩国农管院检测不合格出现过多起退运案例,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等国进口的大豆、芝麻、大蒜、洋葱等农产品,退运并非针对中国。

  经aT判断,此次大蒜退运事件是因为“海外供货商的代理人未完全把aT招标信息转达给海外供货商而产生”。虽然标书中已明确规定了检测、付款的事宜,但标书为韩文,造成供货商信息掌握出现偏差。

  韩方出口代理人大农农产的独孤女士此前也承认,蒜农只拿到了部分标书,而原本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的标书内容多达40多页。翻译的时候只翻译了其中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信息,对于其他大农农产认为无用的信息没有进行翻译。

  朴香表示,今后为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将会通过中国aT青岛代表处运作“国营贸易信息支援中心”等方式提供招标信息。“我们也对此次大蒜退运深表遗憾,今后会为了增进韩中两国的农产品贸易发展而竭尽全力。”

  涉事蒜商提出四个疑问

  2月14下午,记者再次联系上王连全,得知其仍在北京等候相关部门的协调处理结果。对于韩方aT的说法,王连全并不认可。他认为,针对此次退运事件,海外供货商代理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aT在该过程中并非没有过错。

  “这次是韩国政府招标项目,既然aT是准政府机关,又在青岛、上海设有代表处,其标书也应该在第一时间公布在这两个代表处网站上,而不仅是其官方网站上。”王连全认为,由于招标信息不透明造成的企业损失,aT不能一推了之。

  此外,王连全代表供货方还提出四个疑问,希望韩方相关部门给予答复:

  第一,正常的国际贸易流程是,中标后采购方发过来信用证,供货方可以修改信用证上不合适的条款,要是要货方不修改,蒜农可以不做这批贸易。而韩国流通公社是先让蒜农打了百分之十的保证金,才给开具的信用证,抹杀了蒜农修改信用证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为何aT在回应材料中只字未提?

  第二,蒜农认为,大蒜到达韩国釜山港口后先后经过了韩国药品和食品安全处和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病虫害检测,只是在农管所规格检验中以重缺点超标判定不合格。从这个角度来看,被退运的大蒜只是部分不合格,但绝不能作为退货的理由。为此,蒜农希望韩方就此回应。

  第三,农管所认定的轻缺点和重缺点界限很模糊,检测大蒜时不允许当事蒜农和代理人观摩。为此,蒜农希望公开农管所抽检被退运大蒜时的全程视频。

  第四,蒜农提出,既然aT也认为装船前验货是为了为降低到韩国港后导致索赔或退运等问题发生的概率,那么,为何参与验货的不是负责在韩国检验的三家韩方官方机构,而是与大蒜检验毫无关系的人员?

  王连全告诉记者,此次大蒜退运,他们除了要吸取出口贸易的教训之外,更要继续将此事维权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