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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给付变术后理赔 合众保险条款被曝暗藏陷阱(3)

来源:新华报业网2014年3月1日 05:57【评论0条】字号:T|T

  【正文】

  王中良认为,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他很难完全理解专业的保险术语,关键是他是相信了保险公司卖保险时的承诺的,而且就在他患病之后,卖保险的业务员依然强调,王中良只要拿出患了主动脉血管瘤的诊断证明,保险公司就会赔付。王中良强调,这是有魏永泉的录音证明了的。

  【同期】合众人寿工作人员 魏永泉 

  就是那个合同上写着动手术两个字。现在只要你诊断证明下来,就能提前给付,为什么叫提前给付,要没钱治病,他提前给付。

  王中良:对啊,你这样说呢,这就是一开始咱买保险的那个初衷。我说咱们也不想得这个病,你说咱们交了6、7年了,是不是啊,交了6年了。

  【正文】

  王中良觉得,保险公司卖的这种保险产品是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险,而在保单中却又要求投保人只能在做过手术之后再理赔,保险公司的这种自相矛盾让他无法理解也不能接受。

  【同期】合众人寿工作人员

  王中良:入保险的时候,就是一个重大疾病,提前给付是不是,我也上过学,这个意思人家都明白。我现在就说你这个合同,和你这个合同里头这个前面的条款,重大疾病提前给付,或你的重大疾病第20条实施的开胸开腹,它是一个矛盾,是不是,你自己这么解释,是不是矛盾,我问你是不是矛盾?

  条款都是经过保监局下的规定,这个我不知道,我们只能按照条款来执行,这个你说矛不矛盾,这个我没法回答。

  王中良:能不矛盾,你前面写的重大疾病就提前给付,后面你在实施手术,什么叫提前,我问你什么叫提前,这个提前你是做了这个查出这个病来提前,还是我死了之后提前再给。

  就是重大疾病我都说了,就像那种。

  王中良:我给你说提前,你光在这解释这两个东西。

  我知道,这个提前,你就不用问谁,谁都明白提前的意思,但是目前就这种病…

  王中良:你说你光明白,不给钱你还用说什么呀。

  【正文】

  得不到保险赔偿金,王中良就不能做手术,不做手术保险公司就不付保险赔偿金,在这个怪圈里,保险公司惟一不关心的问题,是王中良的死与活。

  【同期】投保人 王中良 

  人家医生这个主任说的都非常(严重),他说你身上就背着一个定时炸弹,随时可能你就失去生命了。

  【正文】

  王中良告诉记者,他现在非常后悔买了这份保险,如果把买保险的钱省下来,他现在应该能凑够做手术的费用。

  【同期】投保人 王中良 

  咱也不是说买了保险,买了6年了,每年接近1万3,就是接近8万块钱了。所以它理赔也是理所应当的。

  【正文】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发现,实际上被保险人在买了重疾险之后,在生病过程中却不一定得到保险的救助,有时甚至只有死后才能得到赔付,这种现象被业内称为保死不保病,被社会各界称为不死不赔。所谓重疾险保死不保病在2005曾发生过一次强烈的风波,当年质疑重疾险保死不保病的是保险法实务专家,云南省消协理事张宏雷。

  【同期】保险实务专家 张宏雷

  提前给付它的合同目的,合同意义都在于和传统的重疾险的区别就在于一旦患病一旦需要手术,应该说雪中送炭的这个费用之后,保险公司就提前支付,或者说提前把这个死亡之后或者说这个在没有手术费的情况下,就支付给消费者进行一个抢救生命,进行及时治疗,及时手术的一个时间前移,我们可以说它是一个预支,它是一个把以前传统重疾险事后给付,变成了提前给付。

  【正文】

  专家指出,合众人寿的作法实际上是对提前给付重疾险这一相对先进积极的保险险种的讽刺。

  【正文】

  王中良现在每天心里只想着一件事,那就是怎样才能拿到救命钱。

  【同期】保险法实务专家 张宏雷

  那么王中良的遭遇可以说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就是提前给付我们也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提前给付的重大疾病险理赔还是那么难,消费者还是买的时候,千好万好,赔的时候,还是千难万难。

  【演播室】

  卖保险的时候说的是千好万好,理赔的时候却是千难万难,专家认为,保险销售过程中还真是有不少误导和陷阱,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像王先生这样的投保人理赔难的遭遇。而记者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发现,在王先生的这份保险合同中,陷阱还不止这些。

  【正文】

  这份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是合众人寿终身寿险的一个附加险,保险单上,赫然列明,王中良年缴寿险保费8460元,保障金额20万,年缴提前给付重疾险保费2880元,再加费若干,保障金额也是20万,那么事实上,王中良真的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能够得到40万元的保险赔偿吗?

  【同期】保险法实务专家 张宏雷

  实际上不是20万加20万,可以说是普遍的误解,整个合同实际上不管是投保人,比如说王中良他不幸去世,还是他做了开胸开腹手术,就是任何情况下,投保人包括王忠良只能拿到总额20万的保险赔偿金。

  【正文】

  也就是说,王中良在购买了这两份保险后,一但发生身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赔偿20万元,但是如果在身故之前,王中良不幸患上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某种重大疾病的话,保险公司应该以疾病的确诊为条件,在20万额度内支付一些保险金。但支付金额要在寿险的20万额度内减掉。比如说,因重大疾病支付了八万,寿险保障额度就变为了12万。这种经营方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是,保险公司并不把真相告诉消费者,而是故意以一种与真相不符的表达方式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同期】保险法实务专家 张宏雷

  合众人寿的这个20万主险加20万的附加险,明显让普通人能产生就是说会得到40万赔偿的这个误解和歧义。那么这点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在合同文本上的一个不规范,它又违反了这个保监会从2005年就要求的透明保单和通俗保单的这个要求。

  【正文】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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