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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欢青:约束微博言论是为更大的自由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2013年4月3日【评论0条】字号:T|T

  这两天,发生在14岁童星林妙可身上的“微博事件”成为网络热点。

  事情源自林妙可发的一条“我替服务员来抻面”的微博,这条微博看起来无比“正常”,但在评论和转发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堪入目的留言,部分网友甚至用一些污言秽语“调戏”这位童星。面对这些评论,林妙可在微博上愤怒回应并建议应该根除微博上的“有害言论”。争论于是升级,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尺度和未成年人是否应该进入微博世界等话题不断发酵。连李开复支持微博言论自由的评论也被批是在纵容伤害未成年人。

  在我看来,微博上的言论自由来之不易,我们当然应该捍卫,但问题是,这种自由必须有一个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不侵害法律赋予给每个人的权利。就林妙可事件而言,那些侮辱,甚至“调戏”童星的评论显然严重侵犯了她的权利。微博当然应该言论自由,但这个自由,绝不是让你去无端侵犯他人的自由。

  有关自由的研究,前人早有明确的定论。他们认为,真正的自由是“消极自由”,而不是“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指免于他人干涉,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其自由的边界就是——— 不侵犯他人自由。的确,微博上的自由十分珍贵,它是监督公权力的有力武器,“表叔”、“房姐”的曝光就是微博监督力量的明证。但同时,微博上的自由绝不能成为人身攻击的武器,毫无缘由地公然侮辱他人,并且对他人造成人身和精神损害,这种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与林妙可类似的还有最近发生在武汉的“泼面姐”事件:为了阻止地铁里吃面的不文明现象,有人拿出手机拍吃面者,引起吃面者不满,直接把面扣到了拍摄者的头上。在这一事件中,吃面者显然违反了地铁内不准进食的规定,把面扣到别人头上是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如果劝说不成,理应由制度解决这一问题,比如你可以报告地铁站,由地铁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劝说、制止甚至惩处违规行为。但是,吃面者显然也有权拒绝被拍照,有权担心照片上传网络后被“人肉”,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未经同意拿手机拍别人这种“自由”,即使出于公德心,显然也越出了自由的边界。

  可见,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的效用不强,由于人们对自由的边界认识模糊,才导致了种种自由和制度之间“混战”。如果我们能明确两者的边界,把自由约束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边界之内,让法律、法规等制度迅速有效地惩罚那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把自由还给自由,把制度还给制度”,那么它们就能各得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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