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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社局:单位拒缴工伤保险可罚欠款额3倍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2013年5月6日【评论0条】字号:T|T

  时报5月5日讯 (记者赵璐通讯员柴向新 毛可超 葛佩桐)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2010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起实施。现行条例执行2010年的“修订版”。记者从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了解到,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并加大强制力度,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将被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据介绍,新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一个变化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此外,为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谢咸民说。

  据介绍,新条例加大了强制力度,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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