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赵小菊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届时,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冷藏48小时以上。
本办法主要针对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今后,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的条件下存放。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我省将建立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季度监督检查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