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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毁绿案 管理权和执法权分属两部门有利有弊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2013年5月6日【评论0条】字号:T|T

  记者刘天麟 摄(资料照片)□本报记者 张丹丹 孙钰

  如何止住毁绿的黑手?如何拯救被损毁的树木?管理权和执法权分属两部门,这不仅是一个责任心的问题,更是一个需要通力协作的问题。捋清各管理环节的职责,无疑是必须的。

  绿化规定

  管理、执法两权分属两部门

  济南城市城区的树木都是受保护的。2011年11月30日,济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通过。这个条例规定,绿化保护范围覆盖整个城区,包括山地、林场、堤坝、广场、道路、墓地以及单位和小区。绿地审批、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主管单位是济南市园林局,行使执法权的重任则落在了济南市城管局。

  早在《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出台前,管理和执法两大权2003年就已分离。2003年前,济南市园林局下设园林稽查支队,由稽查人员负责查处毁绿行为。2003年济南市城管局正式成立,与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类似,园林稽查支队随即并入城管系统,查处毁绿的执法权一并归入城管。目前,园林稽查力量设在济南市城管执法局直属支队五大队。

  操作困扰

  两权分离有时降低执法效率

  在揪出毁绿黑手的实际操作中,两权分离是否奏效面临着诘问。“举个例子来说,你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小偷,抱着你家的电视正往外跑,你是不是应该把他留下?但是按照现行的规定,小偷往外跑,你也往外跑,但不能追着他,因为你没有执法权,只能是到派出所找人,凭空多了许多波折,找到人的时候往往就晚了。”济南市园林局绿化指导处处长安吉磊说。

  他告诉记者,绿化管理权和执法权分离,有时反而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为了这个,我们对各区园林局都有要求:绿化是园林自家的事,树是自家的孩子,不管有没有执法权,有人砍树肯定得管,园林管不住再叫公安,处罚转交给执法局。”

  安吉磊说,另一方面的困扰来自人力。城市管理执法成立后,受人力所限,园林撤销了专门的巡查队伍,将城市绿化的执法职能转给城管执法局,但城管执法局并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城市绿化巡查。“现在通常是这个情况,园林局发现情况,转交执法局,执法局来处罚。原来是一个部门一以贯之,现在两个部门队伍力量都不足,不利于巡查和现场执法。有时你看见刨树的了,正在破坏树,园林过去没法没收器械,因为我们没这个权力。但是一旦程序走下来了,转一圈交给执法局,他再来,这个树或许早破坏完了,执法时效性差。”

  法理分析

  两权分离意义在于相互监督

  同样是两权分离,在面临质疑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褒奖和肯定。济南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振成表示,单从立法的角度分析,2011年制定的绿化管理条例是先进的,对过去不完善的问题逐步修缮,在执法力度和专业性方面较之前有所增强。“如果管理权和执法权没有分离,园林部门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如果某个人申请砍树,园林批准砍伐50棵,结果这个人砍了150棵,准许砍伐和罚款都是园林局,这其中会不会有职能不清的问题?现在就不同了,砍树审批在园林,处罚在城管,彼此形成了相互监督。”

  陈振成认为,园林部门没有执法权,并不是“不抓小偷”的理由,因为园林局是绿化主管部门,有管理权和监督权在手,遇到问题就有资格加以制止,其实,爱绿护绿每个人都有义务,生活在这个城市中就应该维护城市的绿化,不光仅限于园林部门、执法部门,人人都有监督举报的责任,发现有毁绿现象应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解决之道

  相关部门应通力协作防治结合

  减少毁绿事件,管理部门的努力方向在哪儿?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城管执法局没有专职绿化稽查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设有3个中队,对辖区内广告牌和绿化违规行使执法权。对此,园林局内部人士提议,两局可考虑联合执法,城管执法局派出一些人到园林局,园林局再配上一些人,或是城管执法局成立一个园林绿化执法队伍,每天上街巡查,主动出击责令停止,“只要能及时处理毁绿的人,及时发现并制止毁绿行为,达到这个目的就成。”

  掌管处罚大权的城管部门则提出,处罚已是最后的手段,不到不得已不需动用。“就像卫生防疫部门一样,重在预防,不在治。如果只在治上面下工夫,就有点本末倒置了。就像踢足球,前场、中卫、后卫都要努力。前面都做好了,守门员才能安心、坦然守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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