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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男子祭祀放鞭烧毁山林 涉嫌放火罪被刑拘

来源:齐鲁网2013年3月17日【评论0条】字号:T|T

  3月10日上午11时许,招远市张星镇宅科村张某兄弟到村西山上给父亲“烧百日”,却因为一个燃放完未处理的开天雷引发了山火。风助火势越烧越大,逐渐蔓延至山林,最终在镇村干部及多部门全力扑救下,下午2时许,山火被扑灭,所幸山火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房屋被烧。3月11日,张某因涉嫌失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山上突燃山火2小时确定起因

  3月10日11时40分许,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张星镇宅科村村西发生山火。接警后,指挥中心在指令张星派出所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值班领导、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向市政府办公室、林业局通报了情况。

  为尽快确定起火点和着火原因,民警立刻兵分三路,同步开展工作。现场组由刑侦技术民警牵头,根据当日风向,徒步入山,分析判断起火点。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紧张工作,现场组民警在山谷内发现一新坟前有焚烧祭品的痕迹,其中,一处焚烧点与地堰上的荒草相连,经技术民警反复勘验,确定为诱发山火的起火点。同时,走访组民警在村中走访时了解到,春节前,村民张某某因病去世,其坟位于宅科村西山,而3月10日是其“百日”祭日,当天上午,张某某子女、亲属到坟前祭拜过。最终在宅科村村干部的指引下,民警认定这是一起由上坟焚烧祭品或燃放鞭炮而引发的山林失火案件。随后,民警将嫌疑对象张某兄弟及其部分亲属,依法传唤到张星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时他们也想把火灭了,但根本控制不住了。”负责调查的市公安局张星派出所民警王兴文说。着火后,张某一家立刻带着工具返回山上,直到被警方控制前,他们一直在参与扑火救援。

  小疏忽酿大错被拘后悔不已

  经过调查,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山林失火原因很快查清:原来张某等人对放在地堰上燃放的开天雷包装箱没有进行处理,导致箱内隐火将外包装箱引燃,又将地堰上的荒草引燃,后火顺着风上了山坡,引发山林大火。“我一直在反思,没想到当时的一时疏忽,惹出了这么大的事。”在看守所里,因为给父亲“烧百日”引发山火的张某见到记者时后悔地说,“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别再犯我这样的错。”随后他给记者讲述了当时的经过。

  3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张星镇宅科村村西山林张某兄弟二人及其家人、亲属共十五人,给张某父亲“烧百日”。在祭祀时,张某燃放了几挂鞭,并在东北边地堰处放了一个开天雷。当时几人一直非常小心,在烧纸等物品时,一直随时注意,防止引燃旁边枯草。而祭祀完毕后,几人也是在确定焚烧的物品完全没有余火的情况下才离开现场。

  但是,几人刚下山没多久,突然发现刚才上坟的地方冒起了滚滚浓烟。“不好,应该是着火了。”张某立刻招呼着亲友、村民拿着铁锨等物品冲上山灭火。然而火借风势,等他们上山时,山火已经向远处蔓延,拼尽全力也只扑灭了坟头附近的火。

  目前,张某因涉嫌失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报提醒,清明临近,不少市民又要到墓地祭奠先人,这本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如果周边有山林时,市民一定要格外小心,不然既可能给国家、公民的财产造成损失,也可能给自身惹来牢狱之灾。

  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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