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章丘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明代石狮盗窃案。五名窃贼盗走章丘市相公镇梭庄村一尊具有四百年历史的明代石狮,其中四名窃贼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半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名窃贼在逃。
发案 镇村之宝黑夜被盗“村口的石狮子没了!”2012年10月14日一早,位于长白山脚下的章丘市相公镇梭庄村就炸开了锅。“那尊狮子我一出生就在咱村口了。听老辈儿人说是明朝时村里一位进士为给老母亲修花园特地从南京请回来的,给咱看了几百年的家了呀。”村里八十多岁的一位老人痛心地说道。“前不久,还有个外地人问卖不卖呢,不会是被文物贩子盯上了吧。”“昨儿下午还在呢,看来是夜里趁着天黑偷走的。”村民们七嘴八舌的议论着。“那狮子500多公斤,运走不容易,赶紧报案,看能追回来不!”听着村民的议论,支部书记当机立断,希望能找回镇村之宝。
破案 村口监控锁定罪犯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刻赶往现场进行勘察,但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破坏痕迹。以梭庄村为中心展开走访调查,结果却是夜深人静村民没有听到任何动静。
民警们又调取了进出梭庄村所有道路的监控录像,最终发现一条重要线索:案发当天凌晨,有一辆摩托车带了个拖斗从梭庄村离开。民警们顺藤摸瓜,根据监控录像拍摄下来的摩托车行车路线,民警们一路追到了绣惠镇王某的家里,而当时同案其他嫌犯正聚在王某家中商讨处置被盗石狮子事宜,人赃俱获。其他三名同伙落网,一人出逃。
结案 盗窃文物锒铛入狱归案后,四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经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该石狮子属明代制作,系国家三级文物。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一年零二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该《解释》加大了对盗窃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按照现行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解释》将其调整为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即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二级以上文物,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