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0月9日讯(记者 李美玉)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红星化工厂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造成部分含铬污水渗出厂区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青岛红星化工厂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据悉,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执法人员于7月22日,对青岛红星化工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造成部分含铬污水渗出厂区外。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17)的规定,青岛红星化工厂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水体类别、场所类别、违法次数的裁量等级分别为4、1、4、1。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于9月22日依法对青岛红星化工厂有限公司下达了青环李罚字〔20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据天眼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青岛红星化工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59年1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硝酸钡(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纺织助剂(不含危险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租赁。机械加工,设备制造、安装,电器安装;自有房屋租赁;装卸服务;国内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落实,信网多次拨打青岛红星化工厂有限公司电话,均被提示呼叫不能完成。信网了解到,该公司由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持股,随后,信网联系到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了解到信网的采访要求,该司工作人员称,她不了解此事,也没有青岛红星化工厂有限公司其他联系方式,无法给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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