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龙口市公安局经过侦查取证,依法刑事拘留了一名涉嫌非法采矿违法犯罪嫌疑人。
招远市张星镇村民郭某于2017年4月承包龙口市北马镇某村一处采石场,当年5月开始从事石材开采作业。由于建材市场对石材需求量日益增加,郭某在开采作业期间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石材3780立方米;其《采矿许可证》于2017年12月30日到期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仍然继续石材开采作业,擅自非法开采石材6879立方米。
发现其非法开采后,龙口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8年4月19日、4月29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6月12日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郭某对此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截至案发,郭某非法采矿总计10659立方米,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石材市场批发价值530多万元。
6月25日,龙口市公安局对郭某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组织民警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明确案件侦查突破方向。为了获取充分证据,北马派出所办案民警多次实地到采石场所在村调查走访取证,并积极协调国土、物价部门对相关证据进行依法认定,全面掌握了郭某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6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对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郭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民警介绍,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