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今年1-5月份,山东环保部门实施处罚环境违法案件6695件,罚款3.45亿元。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0件,罚款3332.281804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56件;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17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213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59件。

  其中,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超标机械案较为典型,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进行装载机、筑养路工程机械及零部件研制、生产、销售、维修、租赁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等业务。去年12月,有用户举报德州德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向其出售的冷再生机(DGL600J)的为国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三排放标准才可销售的要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

  经调查查明,该企业于2016年接受乌克兰客户订单,生产两台冷再生机(该机械使用国Ⅰ排放标准发动机),之后,乌克兰客户取消了订单。该企业已经生产完成一台冷再生机,一台未生产。2017年3月,安徽某用户在明知发动机不达标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购买该冷再生机。之后,因各种因素,用户要求企业退货,并全额退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该案调查期间,双方达成一致,该企业主动回收了冷再生机。

  该企业利用国Ⅰ排放标准的发动机生产冷再生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2018年2月11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同时鉴于该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已收回售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涉案冷再生机,主动消除了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相关从轻处罚的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决定对该公司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处以一百五十七万元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涉案冷再生机。

  环保厅相关负责人提到,在这个案件中,企业对生产超标机械的违法性是清楚的,之所以明知故犯,主要是该企业生产超标机械用于出口,我国有关部门难以进行后期监管。对类似的违法行为,因为没有实物作为证据,进行处罚存在一定难度。企业产生这种心理,反映在监管上还存在不足,需进一步进行改进完善。一方面立体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化监管模式。同时加强与执法、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此外,还要善用信访,健全“12369”环保热线工作机制,畅通环保投诉渠道,对群众投诉或反映的环境问题尽快进行调查,妥善处理,并做好回访工作。(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张玉岩)

  齐鲁壹点客户端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