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形作出终生禁驾的处罚。以下为淄博市2017年第六批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16日22时30分,薛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世纪路行驶至世纪路,与步行横过马路的马某某发生相撞,致马某某重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薛某某弃车逃逸。

  经调查,事故发生后薛某某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6月20日,薛某某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5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薛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17年02月05日13时50分,孙某某驾驶红旗牌小型轿车,沿淄矿北路行驶至海云台门口处,与信某某驾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某某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弃车逃逸并于当日16时许到淄川交警大队投案。

  经调查,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检测乙醇含量为173.6mg/100ml),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直接作用。2017年6月8日,孙某某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9月15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孙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大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