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网公布了《加快推进省管企业公司制改制的通知》,根据通知,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管企业(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公司制改制任务,已列入僵尸企业名单,经营困难或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可暂不改制。

  该通知明确了目标任务,2017年年底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同时,该通知也提出三种情况,可暂不改制或者另行处置。已列入“僵尸”企业处置计划的;虽未列入“僵尸”企业处置计划,但已资不抵债、经营困难或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历史遗留问题多或产权归属不明晰的。

  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要求,划转省国资委监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待企业集团组建、产权和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到位后,再按本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公司制改制。

  改制方案应明确企业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法人治理结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制操作程序等事项。企业改制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安置职工的,应依法依规制定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省管一级企业的公司制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其中重要企业的公司制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准。省管二级企业的公司制改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一级企业董事会批准,批准文件及改制方案于7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省管三级及以下企业的公司制改制,由省管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批准。

  对于省管企业改制,政府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经省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有关规定的,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此外,还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改制前企业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种专业或特殊资质证照由改制后公司承继。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