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一起因“非阳光业务”引发的特大票据诈骗案,在济南中院开庭审理。历经数次开庭,7月5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宣判,涉案的四名被告人被判犯票据诈骗罪,两名主犯谢某、张某,分别被判处15年和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直击 主犯谢某否认曾考察放贷企业

  5日当天,在法庭宣判前,审判长对相关事宜再次进行询问,而除了谢某一人继续否认与“非阳光业务”有牵扯,并否认曾考察放贷企业外,涉案的张某、崔某、韩某,均未再对案件进行其他陈述。

  相关判决内容显示,经法庭调查认为:该案件是一起因“非阳光业务”引发的票据诈骗案件,谢某、张某、崔某、韩某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案件中,谢某与张某为案件主犯。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身为东北某理财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谢某,与人密谋通过操作“非阳光业务”,获取高额“佣金”。按照计划,“非阳光业务”的流程基本操作:以高息引诱“金主”,再通过伪造大额存款通知单,将钱兑换成支票取出,然后将这笔钱借给事先找好的用款企业,以此获取高额“佣金”。

  经人介绍 熟悉银行业务的张某,参与案件

  经过一番密谋,谢某通过中间人“老马”,物色到了济南的张某,张某虽不是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工作人员,但因有业务往来,其对银行内部情况很熟悉。

  随后,谢某以高息为诱饵,从第三方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拉来3亿元存款。由于根据银行业的相关规定,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存款业务属于同业存款,无法算作一般性存款,不能作为银行的业绩。

  为了让3亿元资金进入资金通道进行周转,谢某等人又找到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众资管”)作为资产管理方,由合众资管出面运作,在经过多家银行周转后,将3亿元作为一般性存款,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为保证这笔钱在一年之内不能动,谢某同时提出,合众资管须承诺“六不原则”,即对这笔资金承诺在一年内,不挂失、不抵押、不转让、不查询余额、不开通网银、不提前支取。但合众资管坚持要求保留查询权,最终双方商定了“五不原则”。

  施展骗术 多人联手“演戏”,骗走3亿元

  3亿元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后,张某等人开始施展骗术。他利用自由出入该银行的便利条件,获取了合众资管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的印鉴,并安排另一名被告人崔某进行伪造。

  在张某安排下,崔某又找到本案唯一的“女演员”——韩某,她一人分饰两角:既扮演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又扮演合众资管的财务人员。

  作案时,穿着银行工装的韩某,假装敲击电脑键盘,将事先伪造好的一张伪造的大额存款通知书,交给了合众资管的财务人员。接下来,她又摇身一变,冒充众资管的财务人员,带着假印鉴,到银行前台将3亿元转走。

  3亿元被“偷天换日”般骗走后,立即转入山东某化工企业的账户上,而此企业之前正是涉案被告人谢某、张某事先找好的放贷单位。这笔业务完成后,当谢某等人又拉来一笔20亿元的贷款,想“如法炮制”想再从该银行诈骗这20亿元时,被银行发现报警,这才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20亿元的“非阳光业务”,系犯罪未遂。

  一审宣判 涉票据诈骗,四被告分别领刑

  证据显示,在完成的3亿元“非阳光业务”中,谢某拿到2600余万元高息——其中的1100万,作为存款利息给了“金主”广发银行北京分行。除去其他中间环节费用,谢某拿到了850万元。张某在给山东某化工企业拉来贷款后,获得好处费1800万元。

  涉案的3亿元资金中,目前有9000余万元财物被冻结,将返还给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其余款项将继续追缴。谢某退赃100多万元,张某退赃1000多万元。

  一审判决中,因犯票据诈骗罪,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4人另被判处50万元至5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

  ●问题解析

  1。非阳光业务中,高达数亿的资金,为何要在“存款通道”内多次辗转交易,才到达涉事银行内的账户上?

  作为风险投资,高贴息的非阳光业务涉及多方利益,资金掮客利用人脉游说其间,就是为了“博弈”各方利益。例如,有银行关心业绩,有金融单位关心存款,只有各方都满意自己在这场交易中的“收益”,“存款通道”才能搭建成功,掮客才能从中渔利。

  2。大额存款通知书,为何要造假?

  非阳光业务本身就不在“阳光下”,游离于监管之外。

  本案中,如果涉事的3亿元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内,势必无法取出,相关人员的整个计划肯定会“泡汤”。为了让原有的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必须要对相关票据造假,大额存款证明书伪造成功后,才能到柜台办理支票,转出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