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下午,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官告民”民事案件,此案因原告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以工作人员计算错误“钱给多了”为由,诉被告拆迁户不当得利而引起媒体关注。

  “征收安置补偿和奖励钱数都是政府工作人员给俺算的,说是里边有各种‘找补’。说实话,咱老百姓也搞不大明白该怎么个算法,看到补偿数额和俺之前的预期差得不太多,就签了协议,谁成想现在钱领了,房也拆了,返回头拿一句‘算错了’当由头让俺退款,这算不算撕毁合同,算不算合同欺骗?”

  庭审刚开始,被告青菏街道办杨庄村村民路运提就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几经沟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据了解,2017年年初,距离曹县新落成的行政中心办公大楼不过数百米的杨庄村被列入该县棚户区改造范围。3月17日,村民路运提接到其名下协议编号369和370两处房产的评估报告,报告显示赔偿金额分别为33万余元、50万余元。

  据路运提称,他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中选择了全部货币补偿,考虑到两处房产是他和其兄共有,每家只能分得41万元左右,而按照当时周边小区的房屋价格,购置一套120平方米毛坯房综合成本超过50万元,加上装修,大概需要60万元,因补偿款与购房款相差太大,路运提未能就补偿及奖励数额与街道办达成一致。

  路运提说,今年3月18日至23日,青菏街道办及包村工作的县妇联工作人员先后4次找他协商补偿事宜。经过各种“找补”和计算,工作人员给出他两处房产应获补偿和奖励的数额为1286669元,对此他表示认可,并和父亲前往街道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按街道办工作人员要求交回他自己保留的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后,得到了款项名称为“拆迁补偿款及奖励款”共计1286669元的《领到条》,路运提凭这张《领到条》到银行将以上款项转账到自己名下。

  路运提说,4月6日他接到街道办要求退还多给的124680元的通知,而此时,房屋已经被拆除大半。接到通知后,他父亲曾告知拆迁队因赔偿存在争议停止拆除,但房屋仍被继续拆除。

  记者注意到,青菏街道办在起诉书中称,据2017年2月9日县政府公告“被征收人的实有合法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入户丈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且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合法实有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告可得该项奖励分别为两套房屋建筑面积300元×130.17(平方米)=39051元,300元×57.34(平方米)=17202元。因原告工作人员失误,在付款时将被告名下两处房产的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汇总位置填写颠倒,误将土地面积当做建筑面积错误计算为:300元×303.23(平方米)=90969元,300元×299.88(平方米)=89964元,共计多出124680元。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尚待廓清

  庭审期间,青菏街道办向法庭提交了载有曹县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及奖励政策的2017年2月9日曹县政府公告,青菏街道办与路运提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杨庄片区第一批汇总表》等证据。

  记者注意到,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问题,双方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奖励款的发放。而在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对于奖励款项并未涉及。青菏街道办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告发现被告多领奖励款后,即向被告提出返还要求,被告同意返还,后又以补偿款已使用无钱为由拖延。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不当利益及所生孳息。

  路运提称,在得知青菏街道办索要款项后,他即与青菏街道办负责人进行沟通,该负责人承认是其工作人员计算失误,要求返还多给部分。为此,他提出,既是计算失误可以理解,同意返还全部房屋征收款项并作废合同,后期重新计算和签订合同,但遭到该负责人拒绝,认为合同没有问题继续执行,只是算错了金额。路运提认为,合同与价格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合同的基本属性。自己是在衡量补偿金额是否能在周边小区购得房屋,双方是在先确定补偿及奖励金额后才签订了合同,合同与金额不能独立存在,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属性,原告以计算失误要求退还款项,且要求合同继续执行,于法无据。自己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经过两个多小时审理,法官征求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得到双方肯定答复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尚待法庭判决。(原标题为《曹县一街道办起诉拆迁户不当得利》)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