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就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下发了通知,该通知将自7月1日起施行。

  哪些人算是流动人口?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具有本市平阴、济阳、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济阳、商河县居住的人员。上述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并凭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

  济南将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服务和其他法律援助以及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在我市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时,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可在我市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以及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生育服务证;符合我市落户政策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