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上午,平阴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李某站在了济南中院的法庭上,此前,因为贪污5万元给部门发“奖金”,他被市中法院一审判处犯贪污罪,获刑2年。据了解,2011年左右,他在执行一起土地拍卖案时,擅自从680万的拍卖款中,拿出151万,划拨给了买受人周某。随后,周某派人送去5万元,以示感谢。
因不服判决,他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检方也进行了抗诉,认为李某犯贪污罪的同时,因擅自退给买受人151万元土地拍卖款,也涉嫌滥用职权。但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拍卖的土地此前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总价款内包括出让金增值收益,因此,退还151万元,没有造成任何损失。
费解:有土地使用证 却未缴纳过出让金
一审后,过了好长时间时,平阴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李某才出现在济南中院的二审法庭之上。该起案件不算很复杂,但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拍卖土地,没有缴纳过出让金,但根据相关法律,进行拍卖时,必须将其计算在内。买受人成功获拍后,土地出让金部分应当如何处置,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事情要从2001年说起,当时,为了招商引资,平阴县改革开放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与浙江乐清市博大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下简称博大)签订合同书,博大在平阴投资兴办济南博大智能仪表公司(下简称济南博大),合同书约定“企业占地,征地60亩,价格为每亩2000元,使用年限50年。时间自2001年10月16日始至2050年10月16日止。”该土地位于平阴县东阿镇衙前村,此前系耕地。
2001年10月18日,济南博大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机关为平阴县村镇建设办公室。与此同时,该企业还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发证机关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而令人费解的是,这家公司是2001年11月28日才注册成立的,也就是说,公司成立前,平阴县国土部门就为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辩护律师称,当初,平阴国土部门的做法显然违法违规。而更让人疑惑不解的是,济南博大虽然获得了土地和土地使用证,却一直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记录。这也就为后来问题的解决,埋下了隐患。
据了解,2004年以后,济南市、山东省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又先后发文,把该块土地定性为集体性质土地。
焦点:拍卖款包括出让金 151万该不该退
后来,博大公司因经营不善,还欠着当地镇政府的钱,被告上法庭,于是这块地被法院拍卖。平阴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李某正是执行该案的具体负责人。法庭上,李某称,2011年,按照相关法律,拍卖公司进行了土地估值,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总价款680万左右。
“算出来总价款后,我才从县国土局了解到,该块土地没有缴纳过土地出让款。”他辩解称,退还给买受人151万的土地缴纳金,并没有给济南博大造成任何损失,“因为它(济南博大)从没有缴纳过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也不该归其所有。”
而检方指控称,该块土地进行拍卖时,发布的公告中,明确写清,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即便在得知该块土地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周某仍然以680万元的价格拍下了该块土地,显然不合常理。对此,审判长也提出质疑。
检方还认为,该块土地拍卖之前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与此案关系不大,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执法人员,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李某个人擅自将拍卖款中的151万元,直接划拨给了周某,而且,至今该款项仍未追回,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成立滥用职权罪。
辩护律师则表示,李某在得知拍卖土地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151万退还给买受人,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给济南博大带来任何损失。
争议:5万元发“奖金” 是公务还是福利?
李某将151万退给周某两天之后,周某派相关人员给李某送去了5万元。法庭上,李某承认收受了对方送来的5万元,但他不认为涉嫌受贿。“拿到5万元后,我紧接着就交给了部门相关人员,作为绩效考核的奖金,分发给了部门的工作人员。”
检方则反驳称,李某将151万退还给周某后,紧接着就收受了对方送来的5万元,二者之间显然存在利益输送。而且,李某收受的5万元是作为“福利”分发给了部门工作人员,包括他本人,受贿款不能算作公务用途,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检方认为,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李某滥用职权罪不成立,显然是错误的。李某身为法院的执行人员知法犯法,收受贿赂,一审法院判处其2年有期徒刑,量刑失当。
“我承认工作中存在瑕疵,但不构成刑事犯罪。”李某和辩护律师坚持称,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该案未当庭宣判。
另据记者了解,该案中的周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造成损失2.45亿,去年3月11日,聊城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万。
(生活日报记者 范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