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获悉,鉴于《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已经到期。由于国家调整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定价范围,新的收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为保证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稳定,维护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事务所等各方权益,省物价局、省司法厅下发《延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延长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根据延长后的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1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在审判阶段,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20000元/件;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1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10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进计算。比例范围在0.5%—6%之间。据悉,此通知通知自2016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