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坚称不认识行贿人

  8月16日的庭审中,关键证人郇某某出庭作证,当面供述了给吕在模四次行贿的详细过程。但吕在模看都不看郇某某一眼,坚持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郇某某,一点印象都没有,150万元的行贿是莫须有”。

  公诉人当庭指出,吕在模的辩解不能成立。庭审前吕在模对此已作出过多次有罪供述,更有多名证人证实,正是在时任市长吕在模的关照和安排下,郇某某的公司才签订了济宁垃圾处理项目合同;郇某某本与吕在模素不相识,为该项目通过层层关系找到吕在模,郇某某证实的四次送钱的时间、地点、具体方式等,同样有多个证人证言予以印证,行贿款来源和收受后赃款的去向清晰明确,收受150万元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

  检察机关对吕在模涉嫌受贿的指控中,另外一起较大受贿数额为100万元。2004年至2006年,吕在模利用担任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原济宁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谋取土地开发、协调贷款等方面的利益;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初,吕在模通过其妻盖某某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徐某某送予的现金100万元人民币。对这起指控,吕在模没有辩解。

  妻子“顾”而不“问”,两年进账20万

  吕在模的妻子盖某某(另案处理)曾在税务机关上班,吕在模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税务知识,可以去公司当税务顾问。只是,吕在模选择让妻子去担任顾问的这家公司是老熟人、老部下刘某某的公司。

  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吕在模夫妇回到烟台。老部下刘某某招待宴请。其间,吕在模对刘某某说:“你嫂子退休闲在家没事,你们企业上有没有税务顾问,如果没有,你嫂子可以作为一个聘任人选”。刘某某当即表示求之不得,并当场安排手下对这事要上心。

  一个月后,盖某某再次回烟台时,刘某某的部下拿了一份合同对盖某某说,董事长刘某某已安排好了,请盖某某做公司税务顾问,签个合同即可。

  检察机关当庭提供的材料显示,盖某某交代,此前吕在模在家和她商量,让她到刘某某的公司去干税务顾问。盖某某称自己干不了,“我虽然是在地税局退休,但是我基本上没在地税局上过班,税务方面我都不懂。”吕在模说没事,做了顾问干不干都行,主要是增加收入。

  其实,2011年10月份,他们的小孙女刚出生,盖某某要在济南看小孙女,根本没时间做这份工作。盖某某也的确从来没有到刘某某的公司上过班,也没有为公司提供过咨询、服务等。

  尽管如此,一年后,刘某某安排人来到济南,在吕在模家的楼下车库里,给盖某某送上了第一年的“顾问费”10万元。2014年4月,第二年10万元的“顾问费”再次如数奉上。

  正如具体操办此事的证人王某某、郑某某所言,“盖某某是吕在模的妻子,聘任她为顾问就是挂个名,公司不会让她做具体工作。”“这样既感谢了领导,也表示了我们的心意,真实目的就是为了给吕在模钱。”

  起诉书中,检察机关指控吕在模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三项罪名:被告人吕在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单位和人员给予的人民币、美元、购物卡、银行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8.600931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在模利用其担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在山东省商务厅及下属的山东国际商务有限公司报销月嫂费、交通费、餐费等应由其个人和家庭支付的费用共计17.50377万元,据为己有,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在模利用其担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0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最后陈述阶段,吕在模对检察机关的部分受贿罪指控予以承认,但对其他一些指控依旧提出强烈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