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四次受贿150万,帮人净赚2000万

  尽管烟台某公司成立以来并未有任何经营活动,且公司购买的房屋和车辆均直接由吕在模支配和安排,但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这笔900万元的挪用公款罪,吕在模展开了激烈的辩解。他坚称虽然是自己安排成立的烟台某公司,但对公司自然独资的企业法人的性质并不知情,注册成立个人公司实际上是刘某某等人弄错了。

  吕在模案的辩护律师、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胡常龙在庭审中表示,这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算作挪用公款。

  起诉书指控,吕在模涉嫌受贿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其中最大的一起为2004年至2005年9月,吕在模利用担任济宁市市长的职务便利,为烟台某公司谋取承揽济宁市垃圾处理项目方面的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郇某某送予的现金150万元人民币。

  2003年下半年,济宁市拟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厂,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国债项目,济宁上下格外重视,时任济宁市长的吕在模亲自抓这件事。

  烟台一家公司负责人郇某某知道这件事后,打听到吕在模是从烟台过去任市长的,通过层层关系找到了吕在模。2004年6月,郇某某第一次去见吕在模时,在济宁等了3天才见到。

  在吕在模的办公室,郇某某留下了一个纸袋子,里面是20万元现金。一直到2007年五六月份,郇某某先后四次送给吕在模现金共150万元。最终,郇某某的公司中标了济宁垃圾处理厂项目,郇某某的公司做了5600万元的工程,总共挣了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