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7月26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杨晓红)众所周知,杀人要担刑事责任。那么骂人致人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死亡,是否要担责?近日,临朐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60多岁的张某甲与妻子王某系临朐县龙岗镇某村村民,2012年6月的一天上午,二人在田间干活,后因浇地冲毁畦脊、挖土筑畦脊事宜,与同为本村河滩地地邻的村民张某乙及其妻宫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先是张某甲与宫某相互谩骂,张某乙也与张某甲发生少许争吵,后张某乙制止其妻宫某与张某甲继续争吵,10分钟左右后,张某乙与妻子离开河滩地,返回家中。

  当天下午15时30分左右,张某甲被人发现死亡于自家绿化苗木地中。18时许,张某甲儿子张小甲向临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后临朐县公安局、潍坊市公安局作出检验鉴定书,分析认定张某甲系争执致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2012年8月2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委托,山东省公安厅作出物证鉴定书一份,认定张某甲符合与人争执,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衰死亡。后死者张某甲的妻子王某及子女三人作为原告将被告张某乙及其妻宫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张某甲与被告宫某、张某乙发生争执后死亡, 经公安机关鉴定认定,张某甲系争执致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因此,张某甲的死亡,其本身的器质性疾病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本人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但被告与其发生的吵架、谩骂行为,间接诱发并促使张某甲疾病的发作,被告对张某甲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

  考虑各方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次事件应以死者张某甲自担80%的责任,被告张某乙、宫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乙、宫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