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贼不走空”,菏泽定陶县的孙某就是这句话的践行者。2015年2月中旬,短短几天的时间里,孙某先后6次分别潜入定陶县黄店镇3个村子的6个村民家里行窃,最多的一次偷了70元现金,最少的一次只偷了2个苹果,总案值173元。近日,孙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大众网记者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5年2月中旬,菏泽定陶县的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定陶县黄店镇的3个村子里,先后6次分别潜入村民王某甲、何某、王某乙、崔某甲、王某丙、崔某乙家中,窃走现金、香烟、苹果、鞭炮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中旬一天14时许,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定陶县黄店镇某村民王某甲家中,窃取现金35元、哈德门香烟2盒,价值共计43元。

  2015年2月中旬一天14时许,孙某在黄店镇某村村民何某家中,窃取现金70元。

  2015年2月中旬一天,孙某在黄店镇某村村民王某乙家中,窃取鞭炮四盘,价值20元。

  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孙某在黄店镇某村村民崔某甲家中,窃取苹果二个。

  2015年2月中旬一天14时许,孙某潜入黄店镇某村村民王某丙家中,未窃取财物。

  2015年2月18日11时许,孙某在黄店镇某村村民崔某乙家中,窃取现金7元,利群牌香烟一盒、小苏牌香烟一盒,价值共计40元,后被当场抓获,盗窃财物归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3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孙某某被扣押的人民币131元,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剩余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