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下午,菏泽开发区交警大队上海路中队民警在长江东路查获一起准驾车型不符,且未取得校车准驾资格驾驶校车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林某被罚款12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
当日16时许,上海路中队民警在长江东路巡逻时,拦停了一辆车牌号为鲁RQ***9的校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驾驶员见到民警后神情慌张,当民警要求查验相关证件时,驾驶员支支吾吾说忘带驾驶证。
后经民警系统查询,发现该车驾驶员林某持有的竟是C1驾驶证,而该车为中型客车,其根本不具备驾驶该车的资格,更不用说驾驶校车了。
经进一步询问得知,当天,该车专职驾驶员临时有事请了假,林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代送一趟学生,没想到就被交警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该车上的学生进行了转运。
民警对其进行教育后,驾驶员林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是后悔不已,并表示以后不会再犯相关错误。
菏泽开发区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林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最终,林某被罚款12000元、记12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