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金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文秀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文秀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其他15名被告人八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文秀与张壮壮于2014年6月3日出资购买金乡县鼎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腾公司”),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文秀伙同张壮壮依托鼎腾公司,纠集袁勤超、张兵等人,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或在赌场发放高息短期借款。周文秀先将高额利息扣留,当借款不能如期偿还时,便纠集多人以暴力、胁迫手段逼债。周文秀通过上述方式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完成了原始积累和人员聚集。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周文秀以鼎腾公司为依托,接受济宁中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委托,以收车扣车为名,暴力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周文秀为组织者、领导者,张壮壮、袁勤超、张兵、于腾飞为骨干成员,曹金龙、王科、周向銮、刘朝芳为积极参加者,其余8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周文秀带领或指使多人充当地下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伪造公司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破坏了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部分被害人或其亲属产生恐慌畏惧心理,不敢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控告,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司法及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文秀、张壮壮、袁勤超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多次犯罪活动,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员单位,新闻媒体,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一百余人旁听了本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