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威海法院对9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集中宣判,涉及被告人110名,这是威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案件数量和被告人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宣判。其中,刘天宝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22人,是威海地区目前审结的组织成员人数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家属等300余人旁听了宣判,全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网站、APP进行了现场直播。

  自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威海两级法院一审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31件239人,二审审结恶势力上诉案件6件52人。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办负责人表示,对黑恶势力犯罪,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始终严格依法审理,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但是并不是一律从重处罚,而是始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今天宣判的同案被告人的量刑,充分体现了各自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专项斗争以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重刑率为39%(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3人),同时通过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对3起案件作出定性改变。

  当天一审宣判的黑恶案件如下:

  1。被告人刘天宝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刘天宝纠集其他被告人等,长期称霸一方,进行暴力犯罪、非法牟利等活动,自2016年1月开始形成了以刘天宝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张军伟、刘高山、兰金龙等为骨干成员,以邢金宝等21人为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公然挑衅司法权威,实施寻衅滋事犯罪7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2起;在组织外还实施了抢劫、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7起犯罪,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环翠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刘天宝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5.7万余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名对被告人张军伟、刘高山等2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二千元元至六万元不等。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罪名对被告人刘俊合、丛炜、邹继辉、江珊定罪处罚。

  2。被告人朱常伟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包庇、伪证案。

  被告人朱常伟为称霸一方,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黄帅、周进国等人,逐步形成以朱常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黄帅、周进国为骨干成员,以王林、邢超超、于洋、张康健、臧洪阁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非法采砂、敲诈勒索、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财产,维持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横行乡里,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文登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朱常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罪名,对组织成员黄帅、周进国、王林、邢超超、于洋、张康健、臧洪阁等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十个月。以聚众斗殴、包庇、伪证等罪名对孙熙凯、鞠伟浩、谭国川、谢锐、范立强等18名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

  3。被告人林炳圳等9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保险诈骗及附带民事诉讼案。

  2015年底至2016年间,被告人林炳圳在进行道路施工等过程中,指使谷健民纠集有犯罪前科的于海飞、刘新财、赵伟嘉等人,多次对当地村民进行辱骂、恐吓、殴打,实施了7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活秩序及社会秩序,形成了以林炳圳为首要分子、谷健民为重要成员,于海飞、刘新财、赵伟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林炳圳等人还分别实施其他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保险诈骗犯罪1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林炳圳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三十九万余元。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谷健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于海飞、刘新财、赵伟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同时还以故意伤害罪、保险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对刘文超、刘洪斌、刘新敏、林乐勤定罪处罚。

  4。被告人唐圣富等25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职务侵占、诈骗案。

  被告人唐圣富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事高利放贷业务,以发放固定工资、催收提成的方式,纠集许武强、孙军浩、孙亮亮、许丛丛、周新博等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为其催收欠款,逐步形成以唐圣富为首要分子,许武强、孙军浩、孙亮亮、许丛丛、周新博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对借款违约人采用暴力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堵锁眼、喷油漆等手段讨债,共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19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此外还实施诈骗犯罪76起、职务侵占犯罪1起,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唐圣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许武强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5。被告人王红力等7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案。

  被告人王红力从事违法高利放贷并从中牟利,通过发放固定工资、催收提成等形式,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王红力为首要分子,丁睿、刘德伟、张军、王连喜(另案处理)、包文明(另案处理)等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王红力在高利放贷中肆意抬高利息、单方认定违约、强收违约金,并授意由丁睿、刘德伟等人,采用暴力、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各种犯罪活动,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的不法目的。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判处王红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6。被告人王连喜、包文明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

  被告人王连喜、包文明积极参加王红力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王连喜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包文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7。被告人胡乔奇等4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案。

  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以被告人胡乔奇为首要分子,宋乳平、于晓东为重要成员,张鹏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讨债为目的,先后在乳山市一定区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法拘禁1起、寻衅滋事10起、聚众斗殴1起,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胡乔奇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对宋乳平、于晓东、张鹏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8。被告人徐伟伟等7人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以被告人徐伟伟为纠集者,王昌盛、徐帅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乳山市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徐伟伟、王昌盛、徐帅、高瑜伟、徐庆、王伟、梁言冲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9。被告人王强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一案。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强指使或伙同刘佳鹏、丛抱日、侯成福,采取非法侵入住宅、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先后对多名不能偿还高息贷款的被害人非法索要债务,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环翠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9起案件中,涉案财物均依法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