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召开的 新闻通报会上获悉,自2019年10月1日起,济南两级人民法院将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作出鲁高法明传〔2019〕290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 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的通知》,确定济南两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10月1日起开展跨行政区域管辖行 政案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划分为东、中、西三个管辖片区:东部片区包括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部片区包括历下区、天桥区、济阳区、商河县;西部片区 包括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
二、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 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原告可以在中部片区(历下区、天 桥区、济阳区、商河县)选择管辖法院起诉;以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原 告可以在东部片区(历城区、章丘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选择管辖法院起诉 。
四、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类型限于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人民检察 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不动产登记等专属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知识产权、海关行政 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五、基层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或者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基层人民法院起 诉的案件,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实习生 梁乃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