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办案中,使用符合技术规范、通过安全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制作的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据材料,与当事人签名和捺指印的纸质法律文书和笔录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案件中各类笔录文件、通用法律文书均可适用当事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均予以认可

  □记者 李子路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公安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下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办案中当事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法律效力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在行政执法办案中,使用符合技术规范、通过安全认证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制作的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据材料,与当事人签名和捺指印的纸质法律文书和笔录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案件中各类笔录文件、通用法律文书均可适用当事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均予以认可;当事人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应当在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条件下进行,同步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具有不间断性且由办案单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法院、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调取,必要时应当随案移送;需要对电子签名、电子指纹鉴定时,公安机关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意见》强调,要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应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确保不可复制、不可篡改、不被盗用,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由系统数据生成机关负责。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实施有效解决了行政执法办案中,办案机关需要打印笔录、法律文书之后再回传到办案系统的问题,大大节省了办案资源,提高了执法效能,减轻了基层工作负担。

  “当事人电子笔录、电子签名、电子指纹与相关业务系统对接,可有效避免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信息重复采集,推动执法大数据深化应用,提升执法办案智能化水平。”该负责人说,《意见》的出台同时解决了电子卷宗推广的瓶颈问题,为公检法司部门执法办案信息实现跨部门流转、共享,加快政法机关一体化办案进程,提升整体诉讼效能,提供了强有力的参照依据。

来源: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