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民王女士上班时把电动车停放在恒隆广场附近的停车场,没想到下班去取时却发现电动车不见了。在收费的停车场里车辆丢失,王女士向停车场运营方索赔900元,但运营方只愿补偿300元。4月1日,济南历下城市停车建 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回应称,会和王女士协商解决此事。

  新买的电动车刚三个月就被盗

  王女士在泉城路附近的商场工作,平时骑电动车上班,把电动车停放在恒隆广场西塔门口的停车场里,为了方便停车,她还办理了停车场的月票,一个月20元。“当时没有开收据,只有一张停车月票贴纸。”

  王女士说,3月2日上午8点多,她把电动车停在恒隆广场的停车场里,然后就去上班了,没想到晚上7点下班出来取车时,却发现电动车不见了。由于钥匙还在自己身上,她怀疑电动车是被人偷走了,便拨打110报了警。

  在民警的帮助下,王女士到停车管理办公室查看了停车场的监控录像,发现电动车是被一名陌生男子骑走的。记者从王女士提供的视频中注意到,3月2日下午5点26分时,一名身穿黑色短袄,戴黑色帽子的中年男子进入停车点,男子从左手边口袋掏出一把钥匙,先打开了电动车后锁,接着打开前锁,将电动车推出停车点骑走了。整个过程不到两分钟。

  “派出所的民警说,现在偷车子的都是用万能钥匙。”王女士告诉记者,她的电动车是去年12月花1950元购买的 ,刚骑了不到3个月就被盗,她认为停车场的管理员有责任,毕竟自己是缴费停车,而且电动车丢失时间也正好在管理员上班期间。

  1950元的电动车只补偿300元?

  王女士说,她报警后,民警给她做了笔录,并留给她一份接警登记表。登记表“简要警情”一栏中写着:报称白色捷铃电动车被盗,价值2000多元。电动车是捷铃牌,白色,黑色车筐……民警到停车办帮其查看监控,发现是2019年3月2日8点55分左右停在恒隆广场西塔停车处,到了下午17点27分发现被一名男子盗走。”

  报警的同时,王女士也试图找停车运营管理公司讨说法,不过停车运营管理公司只答应补偿300元,这让她无法接 受。“我给你钱,你应该给我看管车。”王女士告诉记者,她的电动车原价1950元,骑了3个月还有八成新,折旧后市场价也有1500元,所以她希望停车运营管理公司能够赔偿自己900元。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号码,记者也联系到了恒隆广场停车场的负责人王先生。王先生表示,从监控录像看,王女士的电动车是被人用钥匙打开后骑走的,而不是被撬锁搬走的,所以目前还无法判定是不是盗车,具体要看警方的调查 结果。

  “如果是有一定的犯罪行为,我们会做出一个高额的赔偿,但是他没有这个做法,我们是相应的补偿。”王先生说,王女士之前跟民警说电动车价值1500元,但她只有收据没有发票,所以他们没法判定电动车实际价值,如果王女 士不满300元的补偿,可以走司法程序进行鉴定。

  历下停车办:有保管义务 不会逃避责任

  就王女士电动车在停车场丢失一事,4月1日下午,记者来到了济南历下城市停车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我们并不是逃避责任,我们负责,可能就是在偿还价时有些分歧,毕竟还是没谈拢。”公司一名运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通过派出所的监控看到了,王女士的电动车并不是被撬锁的工具破坏的,而是用钥匙打开的,他们没法判定车子是不是被盗。“我不知道这个人是不是你亲属,或者和你有什么关系,这个人用钥匙把车子骑走了,你怎么界定这个车子是被盗的还是正常骑走的?”这位负责人称。

  不过,该负责人也表示,王女士缴费把电动车停在他们的停车场里,他们确实有保管义务。“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一点不逃避,但你得有个正规的东西来证明。”负责人称,他们想让王女士提供电动车的发票来确定购买时间和价值,但她无法提供,因此双方就补偿的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下一步他们会继续与王女士协商,争取半个月内解决此事。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恩阳认为,作为停车运营管理公司,既然收了停车费,就有保管车辆的义务,妥善保管车辆的安全。“如果因为他们的保管不严造成车辆损失,应当按照当时的保管关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甄恩阳表示,王女士不必等警方的调查结果,只要有出警记录证明车辆已盗窃灭失,就可以要求停车运营管理公司进行赔偿 。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戚云雷 实习生 汪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