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天价保费拒赔案重审宣判:理赔申请再被驳回,家属将上诉

  2016年3月15日,王维红开车途径国道212线麒麟寺水库时,从此处坠入水库身亡。家属供图

  2016年3月15日,王维红开车途径国道212线麒麟寺水库时坠入水库身亡,他生前曾在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两份保险。王维红身故后,其妻焦小云向平安公司申请赔付却遭拒绝。

  2016年7月,焦小云将平安公司诉至庆阳中院。一审期间,根据交警部门对王维红驾车坠亡非交通事故的认定,平安公司认为王维红坠入水库属于自杀,且指出其作为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其真实的家庭收入、负债等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应不予理赔。

  然而,与王维红死因相关的两份司法鉴定前后相反,“醉驾”、“自杀”疑云充斥其中,被指骗保的焦小云一审败诉。随后其上诉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高院以一审过程中庆阳中院有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8年12月5日,庆阳中院对此案一审重审宣判,再次驳回焦小云的诉讼请求。12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此案代理律师处获悉,焦小云对判决表示不服,将提出上诉。

  驾车身亡保险遭拒赔,保险公司一度指其骗保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9月,焦小云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平安福”和“百万任我行”两份保险。根据焦小云提供的投保合同,《平安福终身寿险》保额为300万元,其中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1000万元(自驾双倍赔付2000万元);另一份《平安百万任我行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元,合同中列举说明保险保障为“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100万元。据此,焦小云认为,根据合同保险公司应赔付2400万元。

  在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当日,平安保险的相关人员即赶到现场,并参与了后续的尸检等事项。事发一个月后,平安保险公司向焦小云出具了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与王维红的保险合同,不予退还保险合同之保险费,且不予承担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事故的保险责任。

  焦小云就“醉驾”血液检测一事投诉后,四川省司法厅及绵阳市司法局作出书面答复。家属供图

  平安公司提出,该公司对焦小云和王维红进行财务问卷调查时,根据相关记载,其年收入一项为900元,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经营三家火锅店的焦小云和王维红,家庭年收入可达800万左右。并且,焦小云方面也没有提供债务和其他公司投保情况等真实信息。

  然而,平安保险公司的另一份生调报告中却又明确记载了“年收入800万”的情况。焦小云及其代理律师认为,王维红做餐饮生意,企业之间资金周转、相互之间存在债务是正常情况,且保险公司所指的债务系公司债务并非个人债务。

  本案一审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焦小云曾被指骗保,案件一度停止审理,转为刑事侦查。不过,庆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27日回复庆阳中院称,无法证实该案当事人涉嫌保险诈骗罪。

  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虽然几份保单的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较大出入,但由于这些资料在承保决定前既已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并未提出异议,并最终订立合同,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并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平安保险以原告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两份司法鉴定“醉驾”存疑,发回重审理赔仍遭驳回

  虽然法院认定保险合同有效,平安保险指控焦小云骗保的情形并不存在,但对于本次事故的性质认定,平安保险认为此系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获得了法院支持。

  在王维红的遗体被打捞后,2016年3月21日,陇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维红的血液样本送检,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此出具了一份血液检验结果,显示其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浓度为273.mg/100ml。这意味着,王维红在事发时系醉酒驾驶。

  焦小云对此并不信服,因王维红平时“滴酒不沾”,且在事发前一晚还给她打电话询问孩子情况。而拿到血液检测报告后,警方曾在事发地附近的商店逐个询问王维红是否曾买过酒,得到的答案都是没有。

  由此,焦小云提出重新进行鉴定。她与交警队民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同找到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3月28日,第二次鉴定结果出炉,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吗啡、杜冷丁、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

  排除了醉驾、毒驾之后,文县公安局出具的《03.15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却依旧指出,由于勘察过程中发现车辆在驶出路面之前未采取制动措施而是加速行驶,且事发地路况好,“在没有其它因素影响下在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极低”,故认为该事故是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随后,文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不予处理决定书》,认为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不是交通事故。

  平安公司据此认为本案非交通事故和意外身亡,王维红系“自杀”身故,符合责任免除的情形。但焦小云方面并不认可文县公安局的调查结果,并在重审时提交了两份专家意见,认为文县公安局对事故的调查结论存在问题。

  对此,庆阳中院重审判决中指出,本案没有足以推翻文县公安局出具的决定书的证据,其结论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亦认可“王维红驾车坠入水库系其在自主意识支配下完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平安公司在本案中的理赔条件并不成立,故判决驳回焦小云的诉讼请求。

  12月17日,澎湃新闻从此案代理律师处获悉,焦小云对判决表示不服,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