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了《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时期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对军事设施保护要求越来越高。我省《条例》有关军事设施保护机构设置、保护区域划定、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已经滞后于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迫切需要进行全面修订。”山东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说。

  11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保护措施单列一章,予以重点规范。一是明确规定了禁止从事的行为;二是对于经批准才可以从事的行为,《条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设定了相应报批程序;三是专门对军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作出了规定,对于在上述范围内建设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安排建设项目,明确了征求意见的程序,要求有关部门在项目核准或者办理规划许可前必须书面征求相关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不符合保护标准的,不得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军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始终坚持“军地密切配合、共同履行职责、实施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为了更好地统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需求,《条例》对军地协作共管进行了专门规范。一是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规定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二是明确了政府支持军队建设的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应当统筹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在审批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机场、铁路、公路、港口、通信、电力、水利、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三是明确了军队支持地方建设的具体措施,对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军事设施,有关主管军事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申请报废、迁建或者改作民用。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四是对军地共建共管、扶持补偿损失、联合开展国防教育和后备力量训练、自然资源和文物保护等内容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还重点针对近年来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设定了相应责任,要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例如,对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修建可以通视军事禁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建设涉外项目,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油气站、化工厂等危害作战工程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条例》规定由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对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射击、烧窑、烧荒等活动,在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等活动,《条例》规定由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相关产品和违法所得。

  来源:新锐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