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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文化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文物局原局长谢治秀受贿案, 认定被告人谢治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冻结在案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3.266227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用于掩饰受贿犯罪的字画6幅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谢治秀利用担任山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东省文物局局 长、山东省博物馆新馆建设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等十人给予的现金 、美元、金条、家具等财物,安排他人为其购买和装修房屋、结算书画费用等,共计折合人民币843.266227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工程承揽、施工、工程款拨付、承包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治秀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 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谢治秀能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