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储蓄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女子杨梅利用其工作身份,以帮助储户代办高息存款为由,并向储户出具盖有相关公章的自制存款凭单,2年半时间内,先后骗取韩有财等11人共计118万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近日,历城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10名被害人108万余元。

  A4纸上加盖公章伪造存单

  据了解,现年42岁的杨梅大专文化,与济南吉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0年1月至2016年8月,她被派遣至一家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工作。2013年8月11日至2016年8月,她在下属机构从事营业员工作,是一名合同制工作人员。

  但自2014年1月起,她却利用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帮助储户代办高息存款为由,开始了长达2年半的非法揽储。揽储就得向储户出具存款凭单,这也难不倒杨梅,她竟然使用A4纸作为协议存款凭单,上面印有存款金额、存期、年息等相关内容,并加盖了所在单位的印章。

  骗118万全部用来还债

  法庭审理查明,先后有11名被害人向杨梅交付了1215000元,后她向韩有财等5人以利息形式返还26740元,给11名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计1188260元。另查明,案发后,杨梅的亲属向一名被害人退赔11万元,获得对方谅解。

  直到2016年8月22日,该储蓄相关机构负责人接到群众举报后,找到杨梅了解情况,杨梅交代了其诈骗的事实。诈骗来的这些赃款全都被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梅对自被害人处取得的款项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构成诈骗罪。其行为是一种民间借贷的行为或者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此,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梅并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此外,其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杨梅私自刻印储蓄机构公章的行为,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法院则称,被告人骗取钱款时,加盖在伪造存单上的公章是真实的,其犯罪行为不符合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历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山东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