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对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出总体部署。

  《意见》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意见》阐述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明确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本原则。

  《意见》确定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的主要内容,在中央统一制度框架内,根据中央授权,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确定,通过明确界定省级财政事权、保障市县履行财政事权、规范理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等,逐步形成清晰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清单。

  《意见》强调完善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要求根据调整规范后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清单,进一步完善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努力做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意见》出台相关保障和配套措施,提出协同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相关领域改革,要求做好清理规范资金配套政策、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积极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配套工作,并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

  《意见》细化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明确了省直部门和各市政府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职责,并提出了推进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意见》的创新之处

  我省《意见》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从阐述改革重要性入手,明确了具体划分改革中应把握的六条基本原则,并将处于改革核心地位的财政事权划分单独作为一部分,重点更加突出,脉络更加清晰。同时,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总体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创新完善,从大的方面初步形成了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的基本框架,为下一步深入推进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设立改革过渡期,提高了政策可操作性。考虑到我省人口众多、区域间发展不平衡且目前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仍未完全到位的实际情况,我省《意见》中明确提出,在2020年改革基本完成之前的过渡时期内,有些虽属市县事权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关键环节以及省委、省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继续作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管理,省级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承担部分支出责任,以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今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将逐步减少省与市县的共同财政事权,为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创造条件。

  改革步伐较快,实施步骤明确。我省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的指导思想,适当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改革力度,明确提出具体实施的四个步骤:第一步,2016年在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领域先行试点,这项工作已基本完成;第二步,2017年力争在所有民生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第三步,2018年在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等方面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全面推进改革;第四步,2019-2020年结合中央改革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基本形成较为成熟稳定的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和分级事权项目清单,为我省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