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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报:嫖宿幼女罪该不该被废除

来源:晶报2013年5月15日【评论0条】字号:T|T

  嫖宿幼女罪等顶格刑为15年,强奸罪则为死刑。“嫖宿”这一说法给被害幼女冠上“卖淫女”的污名,容易对幼女及其家人产生二次伤害,同时也为一些有权势的犯罪嫌疑人脱罪留下了后门。

  海南校长与小学女生开房一案仍在发酵。有关此案的最新进展是,警方称6名女生中的一人主动叫来了她熟悉的陈姓校长,想让校长开车送她们去海口。校长没有同意,给他们1000元离开了。当晚她们又叫来这名校长到KTV唱歌喝酒。其间有两名女生不愿唱歌,就叫来了当地一名政府单位冯姓工作人员。

  诸如“女生主动联系校长”这样的说法,多少让人感觉诧异。但因为调查仍在继续,且旁观者无法悉知内情,所以目前还不好妄下判断。但无论如何,6名小学女生被带去开房是事实,这样的事实令人惊愕,也将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再次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去年3月,陕西包括多名乡镇干部在内的6名男子性侵1名12岁幼女一案宣判,罪名为嫖宿幼女罪,刑期均在5—7年间。5月底,网络又爆出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奸淫未成年少女数十人、浙江永康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嫖宿学生处女。侵害幼女案件频发,不断冲击着社会底线,而“嫖宿幼女罪”的命名以及量刑方式,亦深深刺痛着人们的心。

  具体到海南校长与小学女生开房一案,假如案情最终被认定,很可能依然适用嫖宿幼女罪,这是很多人担心的,也是很难被接受的。我国《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刑罚为5—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的基本刑为3—10年有期徒刑,加重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就是说,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刑比强奸罪高,顶格刑比强奸罪低,而这,也是造成分歧的重要原因。

  有学者认为,某种罪 “性质严不严重”,主要看起步刑。而顶格刑更多考虑 “是否使用了暴力”。考虑到嫖宿幼女罪一般属于非暴力犯罪,“道德因素在量刑中已经体现得很重了。”但更多人则认为幼童未经世事,侵害幼女的行为冲击了社会底线,因此应从重量刑,尤其是顶格刑当比照强奸罪来制定。

  此外,“嫖宿”这一说法给被害幼女冠上“卖淫女”的污名,容易对幼女及其家人产生二次伤害,同时也为一些有权势的犯罪嫌疑人脱罪留下了后门。

  有资料显示,我国近些年来的儿童性侵案呈上升趋势,这一点,从媒体不断曝光类似事件即可窥见端倪。眼下虽无法断定这种现象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有直接关联,但也不能排除因为量刑过轻等原因,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胆敢将魔爪伸向无知的幼童。

  早有专家学者建议,应尽快修改刑法,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或单设“针对儿童性侵害罪”,把针对幼男或其他猥亵行为也纳入进来。不管是哪种意见,都认为“嫖宿”二字不应继续存在。对于这些意见,立法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而不能视而不见、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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