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但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因此,商务部为了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秩序,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1号实施。以下是对该办法重要条款的解释
发卡主体的规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该条规定了发卡主体的具体要求,一定规模的企业拥有较好的商业信誉,有较高的信用度,保障了消费者持有的单用途卡的承兑力,在使用单用途卡的过程中,有强有力的现实支持。第三款规定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卡企业标准,需要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在加强商业部管理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灵活性,更好的适用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实名制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通过购买单用途卡的实名制规定,通过出示有效证件,对于每一笔资金的管理具体到购买个人及企业,强化了个人和企业对单用途卡的适用上的规范性,同时也规范了单用途卡的管理市场,使其有序健康的运行。也使消费者在持有单用途卡进行合法的利用,减少收卡受贿的发生。使每一笔的资金发生情况都能很好的进行查询与追溯。
有助于遏制公款消费、送礼、逃税等一系列违法活动。
管理规范化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对于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的限定,以及对单位或个人非现场方式购卡的,,规定不得使用现金,需要通过银行等其他机构的配合,强化购卡的运行机制,对于单用途卡的的资金运转,进行逐笔的登记,有效的防止发卡企业或个人对单用途卡资金的非法利用,减少通过单用途卡进行洗钱活动。
退货
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规范通过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进行的退货制度,在消费者退还商品需要受理企业或发卡企业进行等价的退还资金时,用法律规制这样的行为,减少消费者因退货而不能退还资金的现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在使用单用途卡时与使用现金有一样的权利,在退货时能够退还资金,是单用途卡在使用上更加接近于现金交易,使其成为现代商品交易活动的主要形式。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对于单用途卡的终止兑付,该办法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免费的退卡服务,保障消费者在发卡企业终止兑付后还能保存为到期单用途卡的权利,不会因为发卡企业的原因而是权利的丧失,持卡人仍然有获得未到期单用途卡的权利,使消费者在持有卡时不会因为发卡企业的终止而担心权利的消失。从而保障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