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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我看到一个出卖灵魂的人的丑态

A-A+2013年8月22日19:34新华网评论

  公诉人:有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证言,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25一31页、第7卷第25一30页、第13卷第28一34页、第15卷第2、17、28页。

  (1)鉴于唐肖林的证言对于给被告人薄熙来送8万美元的来源在刚才播放录像中未详细解释,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唐肖林证言节录,见侦查卷第6卷第25页。

  主要内容:

  2005年8、9月份,我去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给他送信纸、信封等高级办公用品,这些东西都是薄熙来安排我在香港为他购买的,一并将8万美元给了薄熙来。当时,我将这8万美元和办公用品都放到一个纸箱子里给了薄熙来,放在了他的办公室里办公桌边,这8万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万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没有单独包装。我对薄熙来说: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签的报告于幼军特别给面子,盖这个楼在深圳也是个特例,这里有8万美元是给您的,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

  这8万美元的来源分三部分:一是张文胜给我的1万美元;二是姬巍帮我兑换的美元,我和姬巍倒卖进口汽车配额赚的钱,除了当时给薄熙来5万美元,还剩下一部分人民币,再加上我自己平时攒的一些人民币,陆续让姬巍帮忙兑换了几笔美元放到了办公室,这次也一并拿出来放在这里面;三是我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凑了8万美元给的薄熙来。该组证据举证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对这组据你什么意见?

  被告人:我简单说两句,刚才看到了唐肖林的录像,我真是看到一个人出卖灵魂的人的丑态,我没有想到。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发表意见的过程当中不要发表贬损证人人格的语言。

  被告人:好的。我很有感触,因为几十年前,我还把他当作一个比较正经的工友。这里面我提出几个问题,唐肖林在这里讲了很多话,但是核心问题他讲了吗?他讲没有讲他跟我说拿了房子就去倒卖?拿了指标也去倒卖?这个核心的情节他记了没有?实际上这是本案的关键,再有,刚才唐肖林讲一会说瓜瓜在场一会说没有人在场。他说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起因是因为听说我的住房简陋,该5万元人民币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吗?再有他说给我5万美元、8万美元,到底有我什么反映?我和他至于默契到那种程度他把钱往那一放,我什么也没说,这符合人之常理吗?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刚才同步的录音录像,对应的补充侦查也有录像。询问笔录并未完全反映审讯当时的真实情况。还有一个在10分46秒时,唐肖林讲时间是2005年4、5月份,但他又讲一句话大连大厦竣工之后,2005年4、5月份笔录里有,但大连大夏竣工之后笔录里就没有。那么对唐肖林刚才的证言和播放的录音录像,关于送钱的情节,我们认为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首先,大家也看到录像唐肖林陈述自然,并且有其他证据与证言相互映证,不像被告人所说情况,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要求唐肖林简要陈述一些内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进行了陈述主要的情节,对唐肖林证明的其他内容,公诉人已当庭宣读笔录,这个问题不再重复。对于录像与笔录差异问题,公诉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证人唐肖林当场已签字确认,而且个别的细节问题,像刚才所提到的笔录中说到2005年4、5月份但是未记录大连大厦竣工之后的细节,我们知道,这个情况与事实是不矛盾,大连大厦竣工是在2002年之后,4、5月送钱与事实是一致,记录能客观反映唐肖林证言的内容。

  被告人:公诉人讲唐肖林之所以没有提到核心的情节,是因为办案人只要求他简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笔录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没有提到唐肖林背着我在大厦和汽车指标的问题上投机倒把,在本案中要确定事实的真相,这一个非常自然的正常的办案人员理所当然应该提出的问题。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薄熙来一再强调唐肖林作证时未向检察机关办案机关说出倒卖汽车配额和倒卖房子指标的事实,认为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公诉人认为这是薄熙来对受贿犯罪要件不了解,这两个问题都不影响受贿犯罪构成,受贿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当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来提出的请托是请你帮忙找夏德仁省长批汽车配额,这就是为唐肖林的请托,在此基础上满足,然后夏德仁省长同意并签批,这是前提。至于唐肖林是否将该指标进行倒卖,不影响受贿罪构成。房子建成后唐肖林获利多少,薄熙来是否知道也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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