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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来源:新华网2013年5月1日【评论0条】字号:T|T

  新华网济南5月1日电 (记者魏圣曜)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在价格调查、区域协调的基础上,山东省物价部门近日核定并公布了7种化学药品、29种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明确了相应剂型、规格。

  记者了解到,此次设置上限价格的药品多为常用药品。如感冒灵颗粒(10克/袋)不超过1.5元,清热解毒胶囊(0.3克×36,盒、瓶)不超过21.1元,解热镇痛药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1.1g:0.3g,袋)不能高于2.2元,头孢曲松他唑巴坦(注射剂,1g/支)不能超过79元。

  山东省物价局表示,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已公布最高限价、但未涉及相关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山东省物价局申报价格。此外,取消鲁价格发〔2011〕189号文件公布的止咳橘红胶囊价格,暂由企业自主定价。

  山东省物价局提醒,此轮核定的药品价格已于4月20日开始执行,凡与此次限价不一致的,一律依此次通知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消费者可以登录山东省物价局官方网站查询此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清单。

  (原标题:山东规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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