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金额为230万元,高明法院判车主担责八成
新快报讯 记者陈荣炎 通讯员李钊报道 驾车好意搭载同事上班,不料发生事故造成同事颅脑损伤,被同事索赔230万元。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佛山高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案中司机阿苗承担153万元赔偿款(含社保基金管理局垫付的约61万元医疗费)。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2013年7月5日,阿苗驾驶摩托车上班,路遇同事阿文,眼看临近上班时间,阿苗担心阿文迟到便好意搭载。不料没多久阿苗不慎致阿文从车上坠下,造成阿文颅脑受伤,交警认定阿苗负全部责任。
经鉴定,事故造成阿文特重型颅脑损伤,构成二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阿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阿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23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好意同乘引起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被告人阿苗并未向原告阿文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阿苗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且阿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阿苗的责任,故确定阿苗对阿文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