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下行期,对于银行来说,抽贷或许是防范风险的一种手段,而令浙江一民营企业难以理解的是,拒收还贷款也成为银行抵御风险的理由。
文 │ 本刊记者 沈晓琳
“别的企业资金链断裂,还不出贷款,我们企业主动还款了,还被银行拒收,这是什么道理?”3月2日,总部位于温州的Z公司与《浙商》杂志联系,反映遭遇向银行“还贷无门”的情况。
账户无故被冻结
Z公司董事长L,是个行事低调的地产商,2000年以后在国内投资建设了多个项目:温州欧洲城,江西平乐市的市政大桥……位于杭州钱江新城核心区的双子塔写字楼是其2004年的手笔。
这两幢双子塔建筑总面积为16万平方米,Z公司成立之即,便向某股份制商业银行M申请5亿元贷款,用于双子塔开发建设。8年中,随着双子塔的建设、竣工、交房,Z公司放在M银行的贷款抵押物也由在建工程,变更为固定资产。“这两年慢慢在还钱,贷款总额越来越少”,Z公司高管说,“双方最近一次贷款合同于2010年2月26日签订”。
2013年2月26日,由于决定不再续贷,Z公司准备还掉全部贷款,本息总计19180万元。但当Z公司将钱存入还款账户后,再次登陆网上银行发现,账户状态居然为:只收不付冻结。“意味着钱不仅转不出来,也取不出来。”
Z公司高管急了,一来资产抵押物无望解押,二来一旦贷款逾期,不仅将损失信誉,还将交纳高额违约金。当下他们找到M银行杭州分行,沟通结果令人失望。“对方态度强硬,指责我们违约在先。”上述高管说。
M银行“控诉”Z公司的还款行为,违反了双方在2012年6月签署的一份协议。
协议其中第八条称:在甲方为乙方办妥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房产证之前,无论甲方的贷款是否到期,甲方承诺保留一定的贷款余额,同时抵押在乙方处的5000多平方米办公用房不能释放。甲方、乙方即是Z公司和M银行。
“条款内容与金融监管法规冲突。贷款到期还掉不借是借款者的自由意愿,没有理由强制保留贷款余额”,Z公司高管质疑称。但是,为何签订时Z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原来这其中另有隐情。
银企各执一词
2012年6月签署的这份协议涉及双方的一桩房产买卖事宜。
按照上述高管的说法,M银行最初同意授信Z公司5亿元开发贷款,口头约定了一个“附带条件”,“双子塔写字楼建好后,以每平方8000元的成本价,卖给M银行2万平方米。”
由于预售许可证还不具备,Z公司只跟M银行签订了1万平方米的购房合同,另外1万平方米还没有签。
2012年4月双子塔交付,6月,Z公司即与M银行就剩余一万平方米补充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购房合同的签订、房产证办理、应付房款、车位款、补偿款等。
根据协议,Z公司在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与乙方补签办公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年内补签商业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承诺在协议生效15个月内为M银行办妥全部办公用房的三证,3年内办妥全部商业用房的三证。
由生效条件推算,2013年9月是签订商业用房买卖合同的最后时间,12月是办妥办公用房三证的最后时限。截止期还没有到,M银行杭州总部也已于去年12月中旬搬入了双子塔写字楼,曾经“出钱出力”建楼的两方却发生了纠葛。
让Z公司一众股东愤愤不平的是,在此次银企矛盾中,M银行把“购房”行为和“贷款”行为捆绑在了一块。“贷款归贷款,房子归房子,况且房产证协议办理的时间还没有过期。”
Z公司高管表示,贷款企业属于弱势群体,“为了早点拿到M银行1亿多元的购房应付款,车库钱和相关补偿款,企业没有考虑那么多”,并指责协议第八条条款没道理。同时M银行也认为Z公司有违约行为——“无论贷款是否到期,甲方承诺保留一定的贷款余额”。
“协议条款的确有瑕疵,但是M银行想不出其他方法约束企业”,一银行业内人士分析,“购房合同还没有签,产权证也没到手,此刻又面临企业归还贷款,不得不释放抵押物的局面,银行出于自身风险考虑,只能出‘昏招’。(M银行)毕竟杭州总部搬进去了,再要搬出来,成本也很大。”
所谓的“昏招”,即是M银行先于Z公司,在贷款到期日前的2月25日向法院申请查封Z公司约10亿元的资产,并冻结企业主账户。2月26日Z公司便无法还款,27日零点一过,因为贷款“未还”,Z公司随即亮起信用红灯。
“怎么也不应冻结我的主账户啊,还不出贷款,滞纳金每天就有7万元,太蛮横了。”迫于无奈,2月27日,Z公司向相关部门汇报了有关情况,要求督促M银行解冻账户,并进行贷款本息扣款,解押抵押物。
谁处弱势地位
据《浙商》记者了解,M银行拒绝收贷的原因,即是其购买的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三证尚未办妥,而Z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应抵押作保障。“从购房行为上讲,银行其实也是个企业,它有投资需要,也会面临违约风险。万一Z公司过河拆桥,还清贷款,写字楼不卖了怎么办?”上述银行人士表示,Z公司与M银行发生冲突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与银行对“商业行为”的理解存在差距。
“浙江企业家有一个特点,习惯拿自己的人品担保,‘我说到做到,难道你宁可相信三四张的A4纸(合同),还信不过我吗?’。而统一监管下的银行业,一板一眼都遵守规章制度,即使当时口头约定有投资意向,事后也会尽快签订合同。”
“M银行错在利用自己贷款议价时的强势地位,弥补向企业购买房产时的弱势地位,他们想扣押贷款抵押物,制约合同违约的商业风险。即便这样,把贷款事宜和购房事宜约定在同一份协议中也颇为不妥,一旦出现争议,银行并不占理。”某不愿具名的商业银行公司金融部负责人说。
来自业内的说法,M银行不同意对方还清贷款的另一个原因,是Z公司这笔贷款抵押物的资产极其优良,“中国最大的饮料生产企业以16年租期,租了此处物业,开出以欧洲高端品牌为主的百货商场。”
“经济下行期,各大银行都唯恐坏账出现,每天都在绞尽脑汁‘干掉不良率’, 只要出现一笔贷款疑似不良,客户经理当月的奖金就可能扣完,甚至还扣工资。”上述银行人士说,“优质贷款人人争抢,自然不舍得眼看肥肉落入他行之口”。
截至发稿前,该事件已有新发展,记者获知,M总行和Z公司已达成和解,重新签署一份新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