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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须申请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2013年5月16日【评论0条】字号:T|T

 

  2010年3月1日起,市区率先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3年过去了,如今这一制度要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了。5月15日,记者了解到,本市出台《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相关部门将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所交纳的房款将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购房贷款也将直接发放到监管专用账户。并全程监督预售金,楼盘想用得提前申请。

  根据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监管。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区内配套等费用标准,结合结构、用途、层数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公布。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实现监管信息系统与银行有关信息系统的联网,并实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

  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拨付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开发企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监管节点分别提供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预售许可证明;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应当提交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主体封顶的,应当提交主体(结构)验收证明;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对于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优先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并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监管机构通知监管银行停止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停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停止该项目后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

  据了解,在房地产行业,“拿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早已成为通行规则。很多开发商在收取了商品房预售金后,除了用于项目本身建设外,还会用于偿还前期贷款,用于买地或新开工项目等。而其中任何一环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资金链断裂,从而产生烂尾楼,危害购房者的利益。

  据介绍,启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从控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真正用于本工程建设、避免开发企业卷款走人或挪作他用角度方面讲,确实能够有效避免烂尾楼项目的出现。监管既可以保证购房人所交付的购房款不被挪作他用,能够确实用于本工程的后续建设;又能保证工程能够如期完工,从而达到保障购房人及其他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红岛经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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