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杀死持枪的残疾妹夫仅被判缓刑 检方抗诉改判实刑

  杀死持枪的残疾妹夫,一审只判缓刑? 

  辽宁省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故意杀人案 缓刑改判实刑 

  “原审被告人孟春林(化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随着法槌落下,经辽宁省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锦州市中级法院按该省高级法院的指令再审孟春林杀人案,并于日前宣判,孟春林由缓刑改判为实刑。 

  缓刑判决引发质疑 

  家住辽宁省盘锦市的郭某怀疑妻子孟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二人关系日趋恶化。 

  2007年12月13日19时许,孟某刚刚在电话里受到丈夫言语威胁,便请哥哥孟春林来家里与她和孩子做伴。其间,郭某又多次打电话给孟某,要求孟某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让孟春林接电话,扬言要杀死孟家几口人。 

  据孟春林供述,当日21时30分,郭某持五连发猎枪回到家中,进屋后先打了孟春林两巴掌,并将孟春林推倒在沙发上,进而与孟春林、孟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郭某将随身携带的猎枪顶在孟春林的腰部。孟春林与郭某在抢夺枪支过程中,扣动扳机击中郭某的腹部。后孟春林用左手抢枪,右手从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向郭某前胸连刺数刀。之后二人继续抢枪,孟春林再次扣动扳机,击中郭某腹部,后又用刀连续在郭某后背刺扎数刀,致郭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孟春林在现场主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盘锦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孟春林的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孟春林具有防卫过当情节,应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后能主动投案,符合法定自首情节,在押期间又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严重过错,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孟春林所具备的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孟春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结果宣布后,引起被害人家属的极度不满,也引发社会舆论的质疑:量刑为何如此之轻? 

  严谨论证逐步还原真相 

  2015年11月,辽宁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接到被害人郭某弟弟的申诉书,称其哥哥被残忍杀害,而凶手得到的刑罚仅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量刑明显偏轻。 

  承办检察官调阅卷宗,与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并与申诉人进行沟通。根据调查,关于案发经过特别是防卫情节的认定,只有当事人口供描述,而案发现场只有被害人郭某、被告人孟春林、被害人妻子孟某三人。关于具体打斗过程,孟某供述含糊,对于郭某实施具体行为的供述不稳定,且其身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言不能轻易采信,而被告人孟春林为了自保,其供述可能会有失真实。 

  在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中,有一点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被害人郭某为残疾人,相对于被告人孟春林可以说是手无缚鸡之力,很难对其进行不法侵害。 

  检察官一方面调取郭某的伤残鉴定和残疾证,另一方面经与申诉人沟通了解,得知郭某的伤残是因他人伤害致残,便与相关法院联系,进一步调取那起伤害案的材料,最终确定了郭某的伤残情况:郭某双下肢损伤为三级伤残,手部损伤为六级伤残,其左大腿中段以下截肢,左手畸形,严重功能障碍,右手拇指运动功能受限。 

  在对尸检报告进行审查过程中,检察官进一步发现,死者的伤几乎都是致命伤,特别是后背几处刀伤,状似死者已无侵害行为能力情况下,继续实施的致命刺杀。而在口供中,孟春林称郭某在中枪后并未放弃对其进行不法侵害,他害怕之下持刀刺向郭某,才致其死亡。 

  郭某是否有能力实施孟春林供述中描述的行为,现场打斗是否真的达到了激烈的程度? 

  检察官经过讨论研究之后认为,郭某的伤残情况是否影响其对孟春林实施侵害行为,不能根据常理推断,必须咨询专家意见,尽力还原案发经过。 

  调取物证后,检察官立即向中国刑警学院的专家进行咨询。经过比对所有证据材料,多个领域的专家反复探讨,给出了技术性审查意见:现场无明显搏斗过程,被害人郭某中枪后已失去行为能力并迅速死亡,其背部刺创符合其处于低位及相对静止状态下形成。 

  专家意见提供的信息可以判明,口供所述的激烈打斗过程不可信,孟春林故意杀人意图明显,防卫情节的认定证据不足。办案检察官将所有证据材料一一整理,形成了完备的审查报告提交辽宁省检察院检委会审议。 

  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成功抗诉改判 

  经仔细阅读报告中每一段文字,认真审视每一条证据,推敲抗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再加上数小时的研究讨论,辽宁省检察院检委会一致同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16年2月,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并提出了抗诉理由:1。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害人郭某系残疾人的事实。2。被告人孟春林用刀刺被害人郭某的行为系事后加害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春林防卫过当系适用法律错误。在被害人中枪已不足以对被告人构成紧迫危险情况下,又用刀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此时行为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3。原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孟春林故意杀人罪行较重,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 

  同年8月,辽宁省高级法院经过合议庭审理后,发出再审决定:原判事实不清,指令锦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日前,锦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酌定从轻情节;被害人在案发前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并有威胁言语,应认定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决定罪部分,撤销原判决量刑部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孟春林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虽然迟了将近10年,但杀人犯受到了公正的审判,我哥应该也能瞑目了。”郭某弟弟听完再审宣判后长舒了一口气,他的申诉之路也终于画上句号。